从济南市住建局获悉,岔路街平房区、八一立交东南平房区、经五路三里庄东街东北角平房、公立街四个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也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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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棚户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

占地1.223公顷 涉及184户

岔路街平房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岔路街中街,西至市传病医院宿舍东墙,南至市传染病医院北墙,北至经八路小学。其中包括:岔路街66号、68号、70号、72号、74号、76号、78号、80号、82号、84号、86号、88号、90号、92号、94号、96号、98号、100号、102号、104号、106号、108号、110号、112号、114号、116号、118号、120号、122号、124号、126号、128号、130号、132号、134号、136号、138号、140号、142号、144号、146号、148号、150号、152号。以上门牌号含所有旁门、副门牌。

八一立交东南平房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东至信义庄西街,西至团省委宿舍院,南至房管局直管公房,北临市政府办公厅宿舍(信义庄西街15-49号)。其中包括:信义庄西街15号、17号、19号、21号、29号、31号、33号、35号、49号。以上门牌号含所有旁门、副门牌。

经五路三里庄东街东北角平房项目房屋征收包括三里庄东街96号、96号外平房、98号楼南侧平房。以上门牌号含所有旁门、副门牌。

公立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公立街13号西墙,西至山东省人民银行金融培训中心东墙,南至公立街21号楼(济南农业机械局宿舍)北墙,北至公立街1号消防医院后院后墙。其中包括:公立街3号、5号、7号、9号、11号,太平庄3号、5号、7号、9号、11号。以上门牌号含所有旁门、副门牌。

据了解,四个项目规划范围内涉及个人约184户,建筑面积约5356.68平方米,附属物建筑面积约637.4平方米,占地面积1.223公顷。

房屋补偿价格标准已确定

签约期日期截止到11月22日

根据公告,房屋征收部门为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签约期限为2020年10月9日—2020年11月22日。项目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安置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被征收人提出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安置房屋,其超出的套内面积及其对应的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确定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实行产权调换的,应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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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5种情形的被征收人

不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积标准

公告中明确,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进行房屋安置或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实行异地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补偿价值安置相当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价的,应当结清房屋差价款。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内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计算其面积仍达不到46平方米的,按照被征收人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根据公告,对于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含配偶)在征收范围外另有住宅房屋,以及有出售等转让房改房行为的;所在单位或者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在此居住证明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已享受过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的;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公示有异议、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等情况,不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积标准。

安置房位于白马山街道

住宅搬迁费、安置费每平30元

对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将实行异地安置,地点为山凹安置基地,具体位置位于白马山街道办事处山凹居、刘长山路沿线,安置房源为框架结构的高层住宅。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过渡期限限定30个月。

房屋搬迁费方面,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5元计算;搬迁费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临时安置费方面,在过渡期限内,征收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500元按1500元计发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5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

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签约期限前30日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

每户可获得3万元奖励

公告中还明确了奖励及补助标准。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购房条件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前3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每户给予3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30日但不超出4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每户给予2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40日但不超出45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每户给予1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逾期不予奖励。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不再发放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不予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及或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根据签约和搬迁的时间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货币补偿奖励。

记者:陈晶

编辑:曼陀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