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偷刘某经多次踩点,发现李某一家去地里干农活时,大门一般不上锁上。2018年9月4日上午9时许,当刘某发现李某一家又去地里干活时,刘某便推开大门进入院子准备行窃时,被李某家用于看家护院的大黄狗咬伤,流血过多死亡。

本案中,李某是否应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有不同的说法,笔者从《侵权责任法》及《刑法》角度谈谈对本案的看法,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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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饲养动物致他人损害采无错责任,即当饲养动物致他人损害时,即使主人无过错,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从动物主人角度来说的,难道在任何情况下,只要饲养动物致他人损害,饲养动物主人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吗?答案是否定的。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从该条规定来看,如果损害是由被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饲养动物主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

此处“责任”是指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具体规定及《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造成他人伤害的,应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造成他人死亡的,应赔偿抢救费用、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无生活能力者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农村家庭用狗来看家护院的情况普遍存在,刘某长期在村子里踩点,应该预料到李某家中可能有狗,因此,本案中刘某存在重大过失。据此,笔者认为李某对刘某的死亡应承担责任,但应减轻其责任。

正当防卫

用于看守护院的狗应视为李某设置“防卫装置”的行为,本案中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虽然李某家中无人,表面看来中介饲养动物致害,但此时此处的狗为李某为防卫不法侵害而设立的“防卫装置”,正当防卫并不排斥防卫装置的使用,但是滥用防卫装置或防卫装置设置不当,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对于入室盗窃行为可以对其实施一般正当防卫,法律容忍轻伤及以下结果,本案中已致刘某死亡,因此,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李某应承担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综合全案,对李某免除处罚较为合适,但免除刑事责任不意味李某不负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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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装置 防卫准备

关于防卫准备或设置防卫装置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理论上存在争议,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认为,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但是在设置防卫装置时要以保护合法权益为限,否则可能防卫过当。

本案中,李某下地干活,应对狗采取必要的约束,从狗看家护院的功能上来看,在农村一般防备的就是小偷小摸行为,因此,对此行为的防卫应必要限度为限。我们来比较一下案例。

2019年6月3日上午10时许,孙某到邻居王某家中串门,推开大门时,被王某家饲养的用于看家护院的狗咬致重伤。

本案区别于刘某被咬死一案,孙某到邻居家中串门不存在不法侵害的事实,因此,也就没有正当防卫一说,因此,王某同样设置防卫装置,应当为假想防卫,排对犯罪故意,王某有过失按过失致人重伤处理,没有过失则为意外事件。笔者认为,本案不排除孙某过失的责任。

从《侵权责任法》角度,孙某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孙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合全案,李某对刘某的死亡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应减轻处罚。

城堡法

有朋友提出,我国也应当比照美国,制定类似于”城堡法“,以保护公民的住宅安宁权绝对不容侵犯。

  城堡法是指公民在自己的家里没有退让的义务,可以为维护自己的生命、财产进行暴力抵抗。采用城堡法规则时仅限于公民的住宅内,少数情况要以扩展到院子。在这样的私人领地,权利人面对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开枪将其打死。

这种情况在我国称之为无过当防卫,但我国的无过当防卫适用的条件极其苛刻。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可见,我国的无过当防卫对象并不适用于非法侵入住宅的情形,甚至非法侵入住宅盗窃也不能采取无过当防卫,但当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时,则是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可以适用无过当防卫。我国之所以没有以公民住宅象美国保护的那么机械,一方面是因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没有写入宪法,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美国是持枪合法化的国家,因此,对正当防卫的手段及防卫时机都有从宽和提前的必要。

结论: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生命是第一位的,任何人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公民除非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实施无过防卫外,应严格格守防卫的界限,抱着尊重生命的态度,对于仅侵犯他人合法财产的小偷行为,致其重大伤亡,无论从法的角度还是从理的角度,都是不能容忍的。同,我国刑法也对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加以规制,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公民对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仍可以实施一般正当防卫,致其轻伤及以下后果,也是法所允许的。因此,在我国完全没有必要制定类似于“城堡法”来机械保护城堡内的权益。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如果正确适用,保护公民住宅安宁及住宅内人身及财产安全完全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