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8年6月份份一天,孙某微信“摇一摇”时,遇到一个自称南方妇女陈某,独自一人来海滨城市旅游,两人聊了一会,孙某提出一起吃饭,陈某没有拒绝,孙某开车接陈某一起吃饭并喝了少量啤酒。饭后,孙某提出到自己的办公室坐一会(孙某自已开了一家小公司),两人喝了一会茶,孙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陈某说,大哥你不得意思意思,孙某明白陈某的想法,大方地说,没有问题,两人相互猥亵,陈某突然停止,提出先意思意思,孙某同意事后一定意思。陈某说,你先洗澡吧,陈某趁孙某洗澡时报警孙某欲强奸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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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真实案件,案件的证据:一是陈某的陈述两人相互猥亵,孙某欲强奸自已;二是孙某承认两人相互猥亵及陈某让孙某先洗澡的事实;三是孙某否认说过意思意思;四是陈某辩解因自已没有给钱,陈某不想发生性关系,由于办公室地处偏僻,陈某路不熟,所以报警。本案的全部证据就这些,那么对孙某定性强制猥亵或强奸未遂,是否可行呢?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刑讼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本案中全部为言词证据,且证据处于一对一的情况,陈某所陈述事实无非就是孙某欲强奸自己,而孙某予以否认,但案件发展过程及双方所承认的事实来看,开始两人相互猥亵时,没有任何强制或胁迫手段,应认定两人系自愿。关键在于陈某停止行为,让孙某洗澡, 是否可以认定为强奸中止?笔者持否定态度,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付费的问题,孙某承认,而陈某否认,如果能认定双方谈过费用问题,本案根本不涉及到犯罪的问题,为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因此,认定是否谈过费用一事,对于孙某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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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案件事实在证明过程中出现不确定的因素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认定。同理,犯罪事实上存在与否在证据上尚有合理怀疑时,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定罪量刑。在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时应坚持:一是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认定轻罪;二是当事实在数罪与一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裁定为一罪;三是从重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认从重处罚;四是无法确信犯罪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应认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而不再追诉;五是当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言词证据不一致时,按照就低不就高规则来认定数额。

因此,本案中,根据两人从聊天到吃饭再到孙某办公室的一系列行为,双方在是否谈过费用问题上,又各执一词,应根据存疑时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认定双方谈过费用,双方为卖淫嫖娼关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的犯罪,其行为手段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被害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进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动机被骗不成立强奸罪,当妇女动态被骗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没有侵犯其性的自决定权,即此时双方发生性关系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因此,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可能,当目的不能实现时,再说自己被强奸,有诬告陷害之嫌。

如果抛开双方关于是否谈过费用问题,那么双方在猥亵过程中,孙某去洗澡时,可以认定强奸(中止),但本案中,没有强奸存在的前提,因此,孙某不构成强奸罪。

双方相互猥亵行为,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孙某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手段行为,在此,仍应否定孙某强制猥亵的成立。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孙某不构成犯罪。现实中,类似的案件多发,妇女往往基于不能达到目的,而告发强奸,妇性的性权利应值得保护,但男性的性资源也值得保护,避免妇女一告强奸就抓人的惯性思维。动机被骗时不成立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