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起“凶宅”、“鬼屋”,很多人估计都会联想到封建迷信。深山老林、凶宅厉鬼,俨然与日常生活是另一个世界;其实,现实中有着数量庞大的“凶宅”房屋买卖纠纷,“凶宅”传说可能影响房屋交易价值、二次出售,甚至是购买者的居住安宁,因此什么叫“凶宅”,凶宅买卖双方有怎样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鬼神之事”也要由法律做出裁断。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017年,叶某夫妇向安某夫妇购买位于宿松县某房屋做门面房,事后,发现该房为远近为名的“凶宅”——该房作为宾馆经营场所,曾在2009年发生过一起1死7伤的暴力事件,事后10名涉事者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此,叶某夫妇诉请解约。

什么叫凶宅?封建迷信的鬼神之说法律上应当如何认定?此时出现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凶宅”之说是封建迷信,有悖公序良俗,据此解约不应支持(本案中被告即持此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凶宅”有其原因,“凶名在外”影响居住使用,刻意隐瞒构成重大违约(本案中原告即持此观点)。

最终,宿松县人民法院一锤定音:人们购买房屋除了满足居住要求外,还要满足精神层面的需求。因此房屋买卖在考量房屋使用价值的同时亦应从人文关怀层面考量房屋对买受人心理舒适度的满足程度。

具体到本案,宿松法院提出了四项标准,即:

1、涉案房屋发生凶事的严重程度;

2、房屋用途(自主、出租、经营或是其他);

3、死因的联想空间(因果清晰还是死因不明,社会影响大小);

4、死因与房屋关联(外力介入,还是房屋选址、结构等因素导致);

在这次的案件中,法院肯定了“凶宅”的法律意义,即房屋买受人心理舒适度要求。使凶宅从“封建迷信”转变为对居住者心理舒适的人文关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017年,安某预购一间房作为婚房,交付定金后才得知,这间房子在2013年曾发生过女子跳楼身亡的刑事案件,此房也成为“凶宅”,难以继续做婚房使用,安某诉请解约赔款。

前面我们已经通过宿松法院的判决文书了解了凶宅认定问题,那未如实披露凶宅信息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呢?这次由七台河桃山法院给了我们答案。

在判决书中,法院分析道:

本案中被告明知房屋发生过意外死亡事件,却没有告知原告,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其在卖房时隐瞒了该事实,没有主动披露,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房屋定金买卖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返还金额,鉴于被告系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并不属根本违约,故应予返还10000.00元。

判决中,法院做了一个兼顾双方的判定——一方面,法院认为出卖人有对“凶宅”的披露义务,隐瞒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支持解除合同的诉请,另一方面,法院认为隐瞒行为并不属根本违约,故仅需返还定金即可。

“凶宅”既关系到买房人的居住安宁,也关系到房屋再次对外转让的商业价值,隐瞒显然是一种违约,但是“凶宅”本身又不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因此这种隐瞒和房屋结构、建筑的瑕疵隐瞒又不可相提并论;法院如此裁判,可以说是情、法皆具。

综上可以看出,“凶宅”概念在司法裁判中是认可的,但是并不关注“闹鬼”等超自然的现象,而是从民风民俗角度,考察凶宅本身对居住人心理舒适度的影响。

从房屋内凶事性质、舒适度要求、联想空间及房屋与凶事相关性四个角度入手,若房屋构成“凶宅”,影响正常的居住使用,则卖房人负有披露义务,买房人亦可以不知情构成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 同时,即使不构成“凶宅”,但如买房人就相关事项特别询问(如是否近期有人在房屋内自然死亡),卖房人亦有义务如实告知,故意隐瞒可能构成欺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文末多讲一句:

美国最高院的法官们曾经被要求就“番茄究竟是水果还是蔬菜”以及“高尔夫球运动是否包括击球间隙从一个球洞走到另一个球洞”这样“既困难又愚蠢”的问题作出裁判,台湾法院曾经引用鲁迅先生《论“他妈的”一文》对“他妈的”一词是否具有侮辱性展开论证;以上所有的案例不但无损于法庭之尊严,反而令普罗大众对法律神圣之秩序越发尊重。

究其根本,面对生活中的争议,无论高雅还是低俗、宏大还是细琐、高尚感人还是令人作呕;始终保持平等而严肃地对待、给出公正的裁决,这才是法律之所以为人所信仰的原因。

用判例解析“凶宅”,看似趣味荒诞,其背后却也是法治精神的直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