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唐明亮 通讯员 杨海龙

平潭男子借给好友8万元,去年好友不幸离世,男子悲伤之余,向好友的妻儿提出归还欠款,却被以“人死债消”为由拒绝。平潭法院审理认为,债权人享有的合法债权,并不因债务人死亡而消灭,应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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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男子邓某与林某系多年好友。2018年11月17日,林某向邓某借款,邓某当日向林某转账80000元后,林某作为借款人向邓某出具借条1张,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

2019年12月份,林某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留下妻子陈某和儿子林小某。悲伤之余,邓某向好友的妻儿提出归还欠款,被以“人死债消”为由拒绝。

平潭法院审理认为,邓某与林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邓某持有的林某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据为证,故邓某主张的林某生前向其借款本金80000元及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的事实可予以认定。

经办法官表示,妻子与儿子系林某的法定继承人,对于林某生前所负债务,若有继承林某遗产,应当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予以清偿。

法官说法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债务人死亡并不能使其生前未偿还债务消灭。但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当然就免除其偿还责任。

编辑:悠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