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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知识的学习开始,法的概念中基础的定义,法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物质的发展推动法律的进步,今天我们就《民法典》中对于遗嘱继承的相应修改以及新增内容进行讲解。

遗嘱继承在民法中属于较简单的知识点,一般多出现在事业单位的考察中,考试基本以单选题的形式进行考察,得分较为容易。知识点以识记的知识点为主,同学们在学习理论知识点时要做的就是区分遗嘱继承的种类,以及遗嘱继承不同种类的不同条件。下面我们将一一进行分析。

《继承法》: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嘱继承在《继承法》中种类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依公证方式而设立的遗嘱。是证据力较强的一种遗嘱形式,《继承法》中将公证遗嘱的效力规定为最高。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注意: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自书写,并写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内容并用录音器材录制保存的遗嘱。

注意:录音遗嘱和代书遗嘱,都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方可有效。

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又称"口授遗嘱"、"略式的口授遗嘱"或"特别方式之遗嘱"。遗嘱人在特殊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

注意:口头遗嘱也需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并且当危机过后,遗嘱人若立新遗嘱,一般以新遗嘱为准。

总结:在《继承法》中,若五份遗嘱同时存在,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也就是公证遗嘱可以撤销其他遗嘱的效力;若无公证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我们在学习中要对这两个知识点进行区分记忆。(需重点记忆并区分)

《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中对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进行修改,并新增的两项遗嘱:打印遗嘱、录像遗嘱。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即用打印的方式形成的纸质遗嘱,《民法典》中已经承认打印遗嘱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注意: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录像遗嘱:常是以录像机、照相机、手机等可以录制声音和影像的器材所录制的遗嘱人的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注意: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

公证遗嘱效力更改: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性,更改为以最后一份的效力为准(此知识点为较大变更,需识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遗嘱继承新旧相关知识点对比, 《民法典》正式施行为2021年1月1日,但近期各地事业单位考试均有民法典的遗嘱继承的知识点考察,所以新的知识点我们也应及时更新,及时应对。下面我们将通过例题来让同学们感受新旧变化,以及如何答题。

【例题】(单选)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下列遗嘱效力最高的是:

A.公证遗嘱 B.录音遗嘱 C.口头遗嘱 D.书面遗嘱

【答案】A。中公解析:《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例题】(判断)王大爷50岁时在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将财产留给小儿子。后因小儿子不孝顺,又写了一份自书遗嘱将财产留给女儿,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以自书遗嘱为准。

A.正确 B.错误

【答案】A。中公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故本题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