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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

警务辅助人员(简称辅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安力量,辅警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等诸多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警察主要从事实质性的执法工作,而由辅警从事事务性和程序性的工作,实现有限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愈发显现,违法和犯罪严重冲击着正常的社会秩序,但警力不足已是普遍现象,而因为公务员编制等诸多因素在短期内不可能大幅度增加。因此,公安机关只能招收警务辅助人员来增加人手。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让警务辅助人员从事部分非执法性、服务类的辅助工作,可以有效缓解警力不足的压力,让警察更好地履行职责。但是,由于至今没有相关立法的保障,导致辅警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责权限无依据,辅警队伍不同程度存在权责不清、越权管事、替代执法、管理松散等问题,难以将辅警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了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等工作规范。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社会治安的任务空前繁重,管理一支人数众多、委以重任的辅警队伍,单靠红头文件显然是勉为其难的。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框架下,对辅警的管理必须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苏州市人民政府在2012年颁布了《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去年对《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本市完全有必要启动相关立法,理顺管理体制,对辅警的法律地位、招录程序、职责权限、权利义务、法律保障、监督管理、经费保障和淘汰机制等予以规范,将辅警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法制保障

二、案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了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为地方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三、建议

建议制定《上海市警务辅助人员暂行条例》。

建议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主要内容,集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条款。本代表有以下几条建议,供立法时参考。

一、警务辅助人员不能单独执法,但可以在公安民警执法时予以协助,包括在公安民警的指挥下从事辅助性工作。

二、在安全保卫、经济侦查、网络侦查的相关执法岗位,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三、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非涉密岗位,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四、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法学专业毕业或曾经从事法律工作的优先录用。

五、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处理交通事故、一般民事纠纷中担任调解员。

六、严格考核与退出机制,规定若在试用期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严重违反纪律的;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不良影响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七、公安机关应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每年组织警务辅助人员参加健康检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假期和相关待遇。

八、建立薪酬动态调整机制

九、对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公开表彰。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

十、在警务辅助人员入职前举行宣誓仪式,以增强警务辅助人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