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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窨井盖犯罪案件,被告人杨某因偷取公共道路上的窨井盖,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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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今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来,浙江审结的首起因偷盗窨井盖被判破坏交通设施罪案。

今年51岁的杨某平日以收废品为业。5月30日,杨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过长兴县虹星桥镇某村时,发现地上有两个铁制窨井盖,一时起了贪念。当晚10点左右,他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该地,趁四下无人,徒手把两个窨井盖搬到车上。“白天不好意思拿。当时想着反正这两块铁是公家的,拿去也没事。”偷走窨井盖后,杨某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放任窨井暴露在外。经测量,窨井开口长40厘米、宽40厘米。

经鉴定,两个窨井盖的市场价格为260元。杨某倒卖之后获利100元左右。虽然窨井盖本身价值不高,但如果丢失,给车辆和行人造成的伤害却无法估量。所幸,当地村委会第二天清晨发现窨井盖被盗后,及时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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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夜间窃取村道上的两个窨井盖且未采取保护措施,裸露的窨井给经过的车辆和行人埋下了安全隐患,依据《意见》第一条“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判定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小编有话说:这是第一次见这么重刑罚的,现在环保政策,还有社会监察制度也越来越严厉,回收行业也会逐渐变革,蜕变,淘汰那些跟不上时代潮流的人。这次案例也再次警醒各位废品老板,在收售物品时,一定要严格了解渠道,不要收售不明物品!钱,谁都喜欢,但应该取之有道,不要因为一时贪念,造成不可弥补的错误!

最后,祝咱们回收商所有的付出都有回报!财源滚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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