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杨一凡 通讯员 杨勇

萧山一女子骑电动车,跟小轿车撞在一起,女子受了伤,还要负全责。

这是一起怎样的事故?

9月11日,杭州萧山警方公布了这起事故的始末。

事情发生在差不多两个月前。

7月16日10时35分,何某娟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萧山区坎红线东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坎红线与机场高速匝道坎山出口交叉路口时,与沿机场高速北侧匝道由东向西遇交通信号灯放行信号灯亮起停车起步的郝某林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何某娟受伤。

最终,骑电动车的何某娟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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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这么认定?

杭州交警也给出了理由:

1、闯红灯

何某娟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坎红线由北向南行驶,途经坎红线与机场高速匝道坎山出口交叉路口时,由东向西的信号灯绿灯亮起,由北向南的信号灯为红灯,但是何某娟视若无睹,径直往前,进入路口时,与绿灯正常起步的小轿车发生碰撞。

2、骑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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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控画面中可以看到,何某娟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并未在规定的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3、逆向行驶

从监控中可以看到,何某娟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坎红线靠道路左侧逆向行驶至事发路口。

这么处理的法律依据看这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

何某娟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行经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 ,在此次事故中何某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错作用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故何某娟负事故全部责任。

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受伤的一般都是电动自行车方。但交通事故判定责任的原则,从来都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违法必担责”,遵守交通规则,谁都不能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