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中国证监会、国家新闻出版署11日公布《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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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同时公布了《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规定》起草说明(以下简称起草说明),起草说明指出,新修订的《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为落实这一要求,明确可从事信息披露业务媒体的条件,有必要制定《规定》。

起草原则方面,提出一是要方便投资者获取信息。二是要有利于降低信息披露成本。三是要有利于维护良好信息传播秩序。四是要有利于为集中统一的电子化披露奠定基础。

《规定》共6条,根据上述原则,对媒体条件及相关事项作了规定:

一是规定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的媒体应当是由中央新闻单位主管、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从事经济类新闻采访报道的日报及其依法开办的互联网站;或者是在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具有依法依规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经验的日报及其依法开办的互联网站。

二是规定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的媒体应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核验合格,且近三年内未因业务行为受过中国证监会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行政处罚。

三是规定中国证监会与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相关规定,并同步公布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名单。对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的媒体实行动态监管,有关媒体不再具备规定条件或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国家新闻出版署将对名单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

四是规定从事信息披露业务的媒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强化自律管理,尽力降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成本,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名单如下:

金融时报、经济参考报、中国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其依法开办的互联网站:www.financialnews.com.cn,www.jjckb.cn,www.chinadaily.com.cn,
www.cs.com.cn,www.zqrb.cn,www.cnstock.com,www.stcn.com。

实际上,关于指定信披媒体的安排最早源于上个世纪90年代。20世纪90年代左右,全国各地证券类报刊曾形形色色,无论对于上市公司还是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这些信息的发布和获取都难言公平。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1994年中国证监会明确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即“七报一刊”,分别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金融时报》、《经济日报》、《中国改革报》、《中国日报》和《证券市场周刊》。其中《经济日报》在1994年成为指定信披媒体后,这一功能在2009年被旗下《证券日报》承接。

而有幸成为指定媒体的机构背后,也都有着根正苗红的特殊身份。比如创刊于1992年的《中国证券报》就是新华社嫡系。创刊于1991年的《上海证券报》同样是新华社下属报刊。《证券时报》创刊1993年,刚开始是深交所与《人民日报》联办,后来则全部划给《人民日报》。《证券日报》则隶属于《经济日报》旗下,而后者的身份则是国务院主办的中央直属党报。《中国改革报》则是发改委下属报纸,创刊于1994年1月,同年4月就成为证监会指定信披媒体,但是在市场中一直比较弱势,甚至很多企业从未听说过他们。《中国日报》则是党中央直属由国务院外宣办直接管理的新闻机构,是中国唯一一份国家级英文报纸。而创刊于1987年的《金融时报》则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嫡系报纸。

而由于历史原因,指定披露媒制度也曾产生过一些问题,知名财经记者李菁在其新著《财经媒体写作指南》中就提到过,由于纸质媒都有排版印刷周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日期又相对集中,因此,所有的上市公司都会尽早把公告送至媒体准备排版。为了防止内幕信息泄露,需要在第二天披露的信息,原本应于当天收盘之后送至指定媒体。但事实上,由于信息披露公司数量太多,媒体内部流程复杂,工作压力巨大,都希望尽早开始工作,这客观给内幕信息的泄露留下缺口。

于是,曾经几大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内部人员,经常能够在上市公司公布业绩或者发布公开信息前得到信息,并有机会据此进行市场买卖。甚至这些媒体的一些记者买别墅、豪车、个人投资、移民等原始积累均源于此。更有“头脑敏捷"的编辑、记者转型为职业投资人,身家动辄过亿元。以官方媒体的工资奖金水准而言,这显然都是非正常收人的结果。但好在这种乱象如今也得到了遏制,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投资者已能方便的在网络中获取第一手信息,指定媒体的这份套利空间也逐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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