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也产生了很多新的社会现象,这些社会现象甚至于远远突破了过去人们生活常识而让人难以辨明其中的是非。

比如说克隆技术带来的有关人伦道德的讨论,再比如说前几年曾有医生提出为肌肉萎缩症患者施行“换头”手术,且不说手术能不能成功,假如成功又将带来一系列的新的社会伦理问题:整个身体都换了的人,他的后代是属于此前身体所有者的后代,还是头部所有者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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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2015年我国计划生育修正案废除了“禁止以任何形式代孕”这条规定,但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但由于巨大的市场和利润,不少人仍旧是游离于法律之外,把“代孕”发展成了一项灰色产业。

一起“代孕”引发的纠纷

而“代孕”让一些没有生育能力的家庭有了自己血缘关系的子女,但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由甲方提供卵子,通过乙方代孕后生下的子女,到底甲方还是乙方是“妈妈”?

此前就曾有代孕者在生下孩子后反悔不想把自己生的孩子交给此前的委托方,双方也曾因此对簿公堂。早在2008年的时候,一位胡姓男子就曾把自己的精子与捐赠者的卵子形成的胚胎植入代孕者柳某体内,经过10月怀胎生下一子。而胡某与柳某的协议中约定,除了胡某承担柳某怀孕期间一切生活所需费用以外,在顺利产子后一次性付给柳某10万元。

此后柳某后悔,不愿将孩子交给胡某夫妇带走,双方诉诸公堂。最后法院的判决认为,胡某经鉴定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而柳某经鉴定则不是孩子的生物学母亲。因此法院支持胡某确认与孩子的亲子关系,柳某与孩子无亲子关系。最终经过判决,双方也都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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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由于柳某只是代孕,与孩子并非生物学亲子关系,因此相对而言要简单一些。

而日前,更是有一起情况更加复杂的案子宣判。

近年来,国内“代孕”行业逐渐把他们的“业务”从无生育能力的家庭拓展到了一些同性伴侣之间。而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就在近日宣判了一起同性伴侣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官司。

同性伴侣争夺抚养权案:

原告小萍(化名)起诉小芳(化名)称,双方约定将小萍的卵子与第三方提供的精子结合成胚胎后,植入小芳体内。经过十月怀胎,诞下一名女婴。而随后小芳将女婴带走并将其登记为自己的女儿,并拒绝小萍探视。

小萍的诉求中认为自己与女婴之间具有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要求获得女婴的抚养权。

而根据法院调查发现,小萍与小芳之间原来是同性恋人,根据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二人经过协商后,确实是将小萍的卵子与第三方提供的精子结合生成的胚胎植入小芳体内,并诞下女婴。

而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不能仅凭女婴具有小萍的基因就认定其存在亲子关系。同时,由于小芳提供的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写明了小芳是女婴的母亲。因此,最终法律不支持小萍提出确认与女婴的亲子关系,同时也驳回了要求取得女婴抚养权的诉求。

李起武律师观点: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出现了很多新事物、新行业,而随之而来的就是新的法律问题。比如说以前没有直播打赏这样的赚钱方式,现在不仅有了,还出现了未成年人把家里十几万、几十万乃至百万数额的资金用于打赏,而由此也引发了有关未成年人大额打赏之后家长向直播平台要求退款的案件。

那么,在前面的这起“同性伴侣争夺抚养权案”中,究竟谁才是女婴的妈呢?尽管在英国等国家有“谁生的谁是妈”这种法规明确规定了类似问题,但我个人并不认同这样的观点。

我个人认为,人是由胚胎发育而成,而胚胎是由精子、卵子结合而成。人的个体存在的独立性在于胚胎,而不在于胚胎发育的环境。同一个胚胎可以植入不同的母体中发育成长,但最终都无法改变其基因来源于精子、卵子的本质。

我们换一个比喻方式,一个孩子生下来之后由他人领养长大,但养父母和孩子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吗?不存在。那么,我们可以把胚胎比喻成孩子,把它发育的母体环境比作养父母的家。无论它是在小芳体内发育成长并生下来,还是换作张三李四,都可以作为这个胚胎的发育成长环境,但是归根结底组成它的卵子依旧是来源于小萍的。

而小芳提供的有关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我个人认为这仅能证明女婴是小芳生的,而非证明最初的卵子是来自于小芳。

所以,我认为这起案件中,小萍提供了卵子与第三方的精子结合生成了女婴最初的胚胎,小萍应该与女婴之间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至于说,小芳在怀孕到生下孩子这段时间为了孩子付出甚多,小萍应该考虑对小芳进行一定补偿。同时考虑到女婴今后的成长,双方可以协商共同抚养孩子成长。以上仅为个人观点,最终还是要看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