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基金报

一起惊天基金经理“老鼠仓”大案细节曝光!趋同交易金额近30亿元,非法获利超1.1亿元。

从2010年7月到2013年8月期间,基金经理蒋某“掌舵”一只公募股票型基金,她将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基金投资信息,透露给了自己的丈夫和父亲。其中的细节更是令人震惊:用纸条给父亲荐股、带丈夫前往上市公司调研……在三年时间内,其父亲和丈夫控制使用他人9个账户,趋同交易188只股票。

今年9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二审刑事判决书,这起大案最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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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同交易近30亿 非法获利1.1亿

裁判文书显示,本案的被告人蒋某,生于1971年,2010年7月3日她被聘为华宝兴业基金旗下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行业精选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8月22日离任。

实际上,根据公开资料,蒋某的投资履历相当丰富。1995年,24岁的她就入职某大型券商从事证券研究工作。2010年4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当年7月成为基金经理,还于2012年4月起任投资副总监。

经查明,蒋某自2010年7月3日至2013年8月22日担任华宝兴业行业精选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间,对该基金进行股票投资拥有决定权。

就在这一时期,她的家人依靠她“挣到了”一个亿。

担任基金经理期间,蒋某将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行业精选基金投资信息透露给其丈夫王某、其父亲蒋某2,由王某、蒋某2等人利用该信息并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行业精选基金买卖相同股票188只,累计成交金额29.96亿元,非法获利1.14亿元。

其中,蒋某2、王某使用黄某证券账户买卖相同股票89只,累计成交金额2.49亿元,非法获利534.30万元;王某等人使用陈某等人的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买卖相同股票,累计成交金额27.47亿元,非法获利1.08亿元。

证据显示,自2010年7月3日至2013年8月22日期间,涉案9个账户,与行业精选基金在沪市趋同交易股票共有71只,账户组总体交易股票数109只,趋同股票数占比65.14%,趋同成交金额5.52亿元,趋同盈利137.28万元;在深市趋同交易股票共有118只,账户组总体交易股票数155只,趋同股票数占比76.13%,趋同成交金额24.51亿元,趋同盈利1.12亿元。

用纸条给父亲荐股曾带丈夫外出调研

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蒋某担任基金经理期间,蒋某与配偶王某以及双方的直系亲属均不能炒股。但是蒋某的家人们又是如何规避规定的呢?

实际上,蒋某2和王某都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炒股,在蒋某担任基金经理后,也一度注销了自己的账户。

但是,蒋某2还在用亲属黄某账户炒股。“一开始蒋某不知道,大约二三个月,蒋某就发现了,但她没说什么。”蒋某2表示,他往该账户内投入了约四五百万,2013年其停止使用时,账户中有六七百万元资金,炒股盈利大约二百万元左右。

而蒋某则为自己的父亲炒股,提供了“重要情报”。

蒋某2供述称,蒋某在家吃饭时,当自己问女儿蒋某有什么好股票,蒋某就会推荐几只,有少数时候,蒋某会直接跟其说某个或某几个股票好,让其买一点,有时候蒋某在家中将她认为好的股票写在纸条上交给父亲“蒋某2”。

蒋某的丈夫王某则表示,蒋某任职期间,向自己透露了行业精选基金的股票信息,自己也利用了这些股票信息进行了股票交易,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王某获得行业精选基金信息的途径,一是蒋某向蒋某2口头或写在纸上推荐股票,二是蒋某拿回家的基金当日持仓明细及与蒋某交流情况,三是蒋某去外地出差调研后与其交流的信息,王某也曾跟随蒋某去上市公司调研。

在蒋某担任基金经理期间,王某没有正式工作,大部分时间都是协助其哥哥王某2做股票。兄弟俩手中可以控制使用的证券账户有陈某、罗某、杨某、贠白某等人的8个证券账户(即账户组)。

王某表示,蒋某知道其私下里操作股票,但不知道具体用哪些账户。2012年年底,其一家三口去美国时,蒋某曾发现其晚上起来操作股票。

“我平时在家不够谨慎,导致丈夫王某从我这里获利了不少股票的基本面信息,并告诉他大哥炒股获利。虽然这事我期间并不知情,并且没有主观意愿和获利,但是客观的根源在我身上。”蒋某供述称。

但实际上,法院查明,即便从2012年底至蒋某任职期满,账户组与行业精选基金趋同交易金额也达近9亿元,“可见蒋某对于王某利用从其处获取的基金投资信息操作其他证券账户交易股票的行为并未予以制止。”

蒋某自己也供述称,自己会将公司配发的笔记本电脑带回家,丈夫王某有时也会使用该台电脑。

2017年3月被拘留

2013年8月,华宝兴业基金发布公告,旗下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经理,蒋某离任。

此后,蒋某还曾担任上海青沣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案发后,蒋某主动到青岛市公安局投案。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蒋某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

一审中,蒋某的辩护人辩称,“蒋某与王某在日常生活中交流的主要内容是股票和股市基本面的一些信息,不涉及华宝兴业公司投资和买卖股票的信息,不属于未公开信息”。

法院审理查明,蒋某日常生活中向其父亲蒋某2推荐股票时,王某在场并与蒋某就推荐股票进行交流;蒋某带回家的基金持仓明细,王某曾进行查看;蒋某为决策基金投资方向到上市公司调研的成果也与王某进行交流、分享。上述这些信息在华宝兴业公司公开前,均属于未公开信息。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蒋某等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有关问题的认定函》也证实,蒋某管理的行业精选基金交易股票的投资信息属于“未公开信息”,以及黄某等9个涉案证券账户与蒋某所管理的行业精选基金在股票交易品种及交易时间上存在关联。

因此,法院认定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此外,法院还认为,账户组在涉案期间,大量的交易行为是利用蒋某管理基金的投资信息而做出。“账户组在蒋某任职期间与行业精选基金存在大量趋同交易,趋同比例较高,而蒋某任职前和离职后的趋同比例较任职期间明显偏低。”

2019年6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蒋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蒋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4亿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万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3356.250972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蒋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蒋某亲属代蒋某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3356.250972万元,缴纳罚金人民币1.14亿元。

在上诉中,蒋某称“其未告知其丈夫王某相关未公开信息,对于王某利用陈某等8个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不知情,这部分交易数额应从其犯罪数额中扣除”。

法院查明,为规避蒋某的直系亲属不能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蒋某、王某分别以黄某、陈某之名开立证券账户,王某等人还通过场外配资的形式控制并使用杨某珍、罗某霞等7人的证券账户与资金,从事证券交易牟利。

法院查明,涉案期间,按照“前五后二”行业认定趋同交易时间的惯例标准,涉案9个证券账户大量频繁交易股票,与行业精选基金交易的股票趋同率平均达80%左右,个别账户高达90%以上。而在蒋某任职前和离职后,涉案9个证券账户的交易量、交易频率及趋同率明显偏低,个别账户甚至为0。蒋某的行为符合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此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还认为,按照行业认定惯例,认定涉案账户组属于趋同交易的时间标准是行业精选基金自主买卖股票前五个交易日及后二个交易日内发生的所有同方向同股票交易,在此区间以外的交易并不认定为犯罪,执行的交易指令无论是单一还是混合,均不影响趋同交易的认定。

最终,山东省高院二审认定,上诉人蒋某的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二审期间其亲属代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缴纳全部罚金,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上诉人蒋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予以纠正。决定撤销原判主刑量刑部分,上诉人蒋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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