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体报道了某公司董事长之子在其公司门口鸣锣呐喊,宣称其父杨某某涉嫌在国外把其妻拖入家里水房中性侵,尤其是他18个月的孩子看到此事后追到房门口,却被关在门外只能咿咿呀呀的呐喊。由于所指证的事情有违人伦天道,很快这件事引发了热议。

其子声称,原本是在加拿大报警的,但杨某某逃回国内。随后在国内报警,却因为杨某某是在国外犯罪而一时拿他无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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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国外犯法真的是治不了他吗?并不是。而针对这起案件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我也在下面跟大家聊聊。

一、国外犯法,国内照样能“治”,但国籍是重点

我国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这条就明确地指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国外有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回到国内同样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而我们知道,强奸罪的量刑就是三年以上起,而且最高可判处死刑。因此不在不予追究的范畴内。

同时,《刑法》也规定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包括3年以上最低刑)

也就是说,即便是国外已经判了,回到国内依然可以继续追究刑事责任。只不过可以根据其在国外受到的刑罚适当予以减轻或者免除。比如国内法律量刑5年,在国外受到的刑罚是3年,则可能减轻3年。

对于这个案子,有那么几种情况:

1、杨姓董事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则根据“属人”原则适用《刑法》相关规定。

2、杨姓董事长不是我国国籍,但其儿媳是我国国籍,则同样适用《刑法》相关规定。

3、杨姓董事长和其儿媳都不是我国国籍,由于案发地也不在国内,因此不予立案。

所以,这起案件首当其冲是双方的国籍问题,如果双方其中有一方具有我国国籍,那么可以先立案,再考虑后期的调查取证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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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是否引渡的问题

针对这起案子,假如说杨姓董事长是我国公民。由于杨姓董事长在国外对其审判之前回到国内,就不再适用引渡协议。不论我们与加拿大是否签订引渡协议,都不再对其引渡。这里指的是不再把他引渡回到加拿大进行审判,而是参照我国《刑法》规定对其立案、审判。

而如果他在此刻尚在加拿大,那就优先适用属地原则,由加拿大方面对其进行审判。

三、案件如何认定强奸罪

报道中并没有提及过多细节,只说当着其18个月的孙子强奸儿媳。那么,这位杨姓董事长在实施性侵的过程中,是被现场抓包,还是事后儿媳指控?这就涉及到强奸罪名的认定。

强奸罪:违背受害人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强制性行为。

重点就在于“违背受害人意愿”。但是这事具体细节未知,是现场抓包?还是有室内监控证明?还是说仅凭女方指控?双方发生性关系的证据比较容易找到,残留的精液都是证据。

如果女方当时是清醒并且自愿发生性关系,事后反悔也不能算强奸罪。因此在这起案件中,如何认定“违背受害人意愿”是关键点,也是难点。

在以往的一些强奸案中,是否发生暴力行为,暴力行为是否留下伤痕,都是案件中的证据。但如果在该案中没有明显的暴力行为留下的伤痕、抓痕,或者受害者经过鉴定的伤痕等等,则存在一定的取证难度。

此案中其父子二人微信聊天中,杨某某提到可以通过测谎、检查其生理功能等方式自证清白,这也可以从一个角度反映此案目前在取证方面有一定的难度。尤其是杨某某自称其生理功能存在一定问题,如果属实,是否会有反转也未可知。

这起案件中,杨某某之子没有按相关司法程序对其进行控诉,而是采取了“鸣锣喊冤”这类方式宣扬其涉嫌的犯罪行为,本质上是不妥当的,甚至于有触及诽谤罪的嫌疑。但如果真如文中猜测,由于案件存在一定特殊性,由于双方国籍问题无法立案的话,也只能说是无奈为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