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还记得“大连10女孩遇害案”吗,今天,这个案件又上热搜了,而热搜关键词居然是“大连13岁行凶男孩家人始终不道歉”。

被害女孩琪琪(化名)母亲表示,案发至今,男孩家人始终没有露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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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19年10月20日,13岁大连男孩蔡某某将在同小区内居住的10岁女孩小淇杀害,并抛尸灌木丛。因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3年收容教养。

今年8月10日,法院判决男孩方赔偿原告128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9月7日,琪琪母亲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已受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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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赔偿的强制执行小瀚就不多说了,反正这家人赔偿是逃不掉了,不过这个赔了道歉倒可以细说。

那么,本是道德要求的赔礼道歉上升到法律层面又是何种模样?

在法律上,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是要求加害人作出意识到错误真诚悔过的意思表示,这种表达可能是口头上,也可能是书面上

但无论为何种表达方式都有可能与加害人内心的真实想法不一致,有真心悔过的加害人,有屈服于法律的威严作出书面、口头的歉意行为,而在较为强势的加害人面前,拒绝道歉却变为常态!

其实,对于受害人而言,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赔礼道歉更多的是“给一个说法”来缓解内心的创伤,为数不少的人在意加害方的赔礼道歉胜过金钱之赔偿。

但是,有些人就是不愿意道歉,那怎么办?

事实上,赔礼道歉的执行问题,法院大多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司法实践中,侵权人拒不履行赔礼道歉判决的,法院将会采取以下两种替代执行方式:第一,由执行法院委托媒体将判决书的内容公开,由侵权人承担费用第二执行法院代替侵权人,以侵权人的名义在特定场合或者媒体刊登道歉声明,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从执行的效果上看,将判决公布于众实际上也是对加害人的再一次行为否定,这些赔礼道歉替代方式的应用实际上也凸显了最高院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