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关于《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就租房问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房东擅进租房”、“虚假房源”、“暴力腾房”等多个租赁市场热点问题,做了细化布置。接下来,小瀚就这几点常见问题对《条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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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条例》第二章“出租与承租”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有正当理由确有必要进入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时间,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进入租赁住房,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住房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暴力腾房不可取

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依法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可以持住房租赁合同,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等,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住房租赁合同信息。

服务费明码标价,续租不得再收佣金

对于一直以来受到关注的续租收费问题,《条例》第四章“经纪活动” 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对住房租赁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

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收费有关的事项,收费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住房租赁经纪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列明的费用。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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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发布虚假房源

《条例》第三章“租赁企业”第二十二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二)隐瞒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诱骗或者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

(四)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

(六)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

(七)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二)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三)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以上就是本文的内容啦,大家如果有兴趣,可以自行查看《条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