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生活中,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对于拆迁完全没有概念,在后续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常常会因拆迁补偿不合理、拆迁程序不合法、违法强拆、以拆违促拆迁等因素与征收方之间产生矛盾、纠纷。

因此,对于拆迁户来说,了解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知识,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谓是至关重要。

今天,小瀚就先带大家了解一下征地拆迁时可能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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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拿政策说事,拒绝合理补偿

“政策是这样的,改不了, 即使我们想给你更高的补偿,上面也不同意啊!”

实践中,拆迁方常常拿着政策和红头文件当“尚方宝剑”,以证明自己的征地拆迁行为是合法的、制定的标准是合理的,广大被拆迁人容易陷入到政策不可改变的误区中,对其听之任之。

其实,有些地方政府制定的拆迁政策是为了完成拆迁目标而制定的,便于其行使职权和管理。此外,政策不等于法律,更不能违反法律,各级行政部门在征地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作为,超越法律允许的界限,胡作非为,就是违法行为。

2020年1月1日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就土地征收补偿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四十八条设定了我国征收补偿的原则是“不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任何的地方政策都不可偏离法律设定的这一大纲,被拆迁人把握住这一基本原则就不会轻易被拆迁方所牵制。

2、评估价低,难以满足之后的生活水平

“我们这都是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多少钱就按多少钱补偿,改不了!”

实践中,不合理的评估报告让被拆迁人吃尽了苦头。有些地方的拆迁方用评估报告来谈补偿,宅基地上的一套老房子才评估几百块钱一平方,而安置房却是几千元甚至几万元一平方的高价,老百姓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反而需要自掏腰包买面积,这是部分被拆迁人所处的现状。

这种评估报告偏离了合理补偿的法治轨道,严重降低了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无论是评估机构的选择还是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法律都给予了被拆迁人法律保护。

面对严重降低生活水平的评估报告,我们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及时维权,切勿与拆迁方苦苦纠缠于评估报告是否合理的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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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征地拆迁不满意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14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建议广大被征收人:征收过程中,如果对于征地补偿不满意,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维权,否则在拆迁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或在限期腾地期限内不交地,又不复议或诉讼的,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何正确把握维权时间期限对能否获取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安置而言极为重要,必要时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争取更合理合法的补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