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佛山的一位老太太出名了,原因竟和偷盗排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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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中,老人胸前写着“小偷,第三次偷”。超市负责人表示,老人家属不接受罚款,征得同意后让老人挂牌。民警则表示,老人贪小便宜经常去偷,如果警员在场不会让老人这样做。

看到这里,小瀚不得不感叹一句“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

不过看到这个案子,小瀚不禁想到另一起老人偷盗的案子。

案情回顾:2018年12月21日,浙江诸暨次坞老人楼某某到某超市购物。购物结算后,楼某某的购物袋内还有两件商品未结算,分别为藕、洋葱。随后,超市负责人让楼某某到超市二楼办公室接受调查。

谈话过程中,楼某某出现头晕,后有呕吐、尿失禁等症状。超市负责人赶紧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期间,超市工作人员对楼某某实施了按摩、擦拭、敞衣透气等简单救助,等待救护车救援,并由民警叫来卫生院的医务人员为楼某某急救,直到楼某某被120救护车救走。

经医院诊断,楼某某为脑干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压病、脑出血后遗症。2019年3月5日,楼某某转入杭州某医院继续治疗。楼某某住院期间,超市工作人员给楼某某送去了2000元现金。楼某某因为医疗费等损失的问题与超市协商不成,遂诉来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各项损失159572.31元。

法院审理认为,楼某某存在不诚信购物行为,过错在先,超市未对楼某某实施侵权行为,且在其病发后处置措施得当,故楼某某要求超市赔偿各项损失159572.31元,依据不足,应当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楼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楼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绍兴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回到广东佛山这位老人的案子中,虽然老人多次偷盗,已经违法。但是超市依然没有权利处理老人,“让老人挂牌认错”已经侵权,就算取得老人及家人同意也不可取,最好的办法依然是报警处理。

这里还要提醒大家一点,超市无权私自搜查顾客的身体,在无相关证据下,更无权认定顾客具有偷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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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法条小贴士:《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几十块钱数额比较小,一般不会拘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