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7日起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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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的规划与举办、保育与教育、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管理与监督、投入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九个章节。

总则明确,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国家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学前儿童明确,国家保障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

学前儿童章节明确,学前儿童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违背学前儿童年龄特点、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幼儿园的规划与举办章节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财政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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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这些,小瀚还比较关注《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章 法律责任内容。

第七十条(机构责任) 幼儿园违反本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的处罚:

(一)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发生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性侵害等损害学前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的;

(二)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活动的;

(三)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或者聘用不符合本法规定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

(六)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收取费用的,克扣、挪用伙食费的;

(七)违规取得办学收益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或者信息,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

(九)违规开展小学学科内容及其他不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水平内容培训的。

幼儿园举办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前款行为获得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给予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以上内容来源于教育部,大家感兴趣可以自行了解意见稿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