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千呼万唤

最后一个公众假期很快就到了

而且今年的中秋国庆又碰到一起啦

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足足8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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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少职工在节假日期间

不得不坚守岗位

保障生活正常运转,和谐有序

向坚守岗位的劳动者致敬!

国庆假期加班

工资应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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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国庆加班工资怎么算?

今年中秋国庆双节重叠,会不会补一天为法定假日呢,多一天3倍工资?有人认为4号或增加为法定节假日,理想中很美妙,但实际情况还要以国家有关部门通知为准。

在没有补一天为法定假日的情况下,10月4日-8日都作为公休日或公休日的调休时间。

法定节假日:10月1-3日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员工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但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也就是加班1天可补休3天。

10月4日-8日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这些时间内工作的,用人单位首先应该安排员工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

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2

国庆值班有加班费吗?

一、值班和加班有什么区别?

“值班”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该任务一般为非生产性的任务,如看门、接听电话等,并且值班期间一般可以休息的。

“加班”是指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

如何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是否延续了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作职责,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二、加班费和值班费有什么区别

关于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对于值班费的计算,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一般根据企业规章制度来确定。

如果用人单位借“值班”之名行“加班”之实,实际上从事的是经营生产性工作,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加班费。

举个例子:

小李的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如果他在10月1日至3日期间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资为:

5000(元)÷21.75(天)×300%×1(天)=690(元),如果这3天都加班,加班工资为2070元。

如果他在10月4日、6日这两天加班,且不能补休,期间每天加班工资为:

5000(元)÷21.75(天)×200%×1(天)=460(元),如果这2天都要加班,加班工资为920元。

03

加班费能到年底再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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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用人单位一般是在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的下一个月支付上一个月的工资,即先上班后领薪。也就是说,不少单位都会在11月份发放10月份国庆期间的加班费。

那么,加班费能拖到年底发吗?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有的用人单位为防止员工跳槽,会扣下员工的加班费或工资的一部分到年底再发,这种情况属于拖欠工资。

员工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申请解决,要求补齐所欠工资,也可以以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按实际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04

节假日返程遇到事故算工伤吗

这样的糟心事儿想必谁也不愿意碰上。但还是需要知道,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已发生的实际案例中,时间、路线、目的三大因素在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缺一不可。返程旅途不符合时间、路线因素,返程路线也不符合上班的合理路线,如果出现事故,一般都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

江西的程某在假期结束之后,顺路搭程同乡张某的轿车返回工作地点广州,在途中由于张某的驾驶技巧不足,发生单方事故,造成程某肱骨骨折,之后程某欲向单位申报工伤,单位认为程某的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不属于上下班途中,故拒绝程某的申请。

案例解读: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上下班途中是指以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自己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上下班途中,且上下班途中一般也是具有经常性、普遍性和必要性的。

本案中程某是从江西老家返回工作地点广州,假期返程虽然也是以工作为直接目的,但是并不符合条例关于合理时间与合理线路的规定,所以程某这种情况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规定,程某的情况不属于工伤。

微信来源:劳动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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