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参加好友为孙子举办的满月酒席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返程途中,掉入排水沟身亡。王先生的家属遂将酒席主办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日前,北京昌平法院一审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后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决。
孙先生夫妻俩与死者王先生是朋友关系。在为孙子举办满月庆典酒席时,邀请了王先生赴宴。
当日,王先生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前往孙先生家中,随后乘坐孙先生家租赁的大巴车前往酒店。宴席结束后,再乘坐大巴车返回朋友家中,最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
不料行驶至昌平区某公交站处时,掉入道路东侧的排水沟内死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报告显示,王先生体内酒精含量为135.5mg/100ml。交管部门认定,王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而王先生家属却将孙先生夫妻俩告上法庭,诉称吃饭期间孙先生一家曾不断敬酒。吃饭完后,明知王先生喝了酒,在没有进行任何劝解的情况下,让他自行骑车离开,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26万余元。
孙先生一家辩称,虽然召集了饭局,但家人都没有参与饮酒,更没有劝酒的行为。自家提供的大巴车宴会后将无法自行前往的宾客送至酒店,但宾客如何回家,他们就不清楚了。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孙先生一家邀请王先生参加酒席是否有过分劝酒的行为,且是否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王先生死亡结果的发生。
第一,根据双方提供的证人证言以及视听资料,孙先生一家在酒席期间并未饮酒,王先生家人也未出示相关证据证明主办方在席间对王先生有劝酒行为。
第二,孙先生作为宴席召集人,因宴席地点距大部分宾客住所较远,于是在其住所处,提供了大巴接送宾客往返宴席地点,从注意义务和安全成本的角度出发,且孙先生租赁大巴以自家住所为基点运送宾客往返宴席地点,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状况应当有所了解,对于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应当有清醒的认识,但其仍酒后驾驶机动车返回家中,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等诸多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第四,综上,法院无法认定孙先生一家邀请王先生参与宴席与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事实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遂依法驳回了王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婚丧嫁娶、逢年过节期间组织庆典、宴席属正常的民间交往活动,召集人在宴席中提供酒水、祝酒或合理劝酒是传统礼节。为参加宴席人员提供必要的接送、安排适量的棋牌活动、饮茶活动、安排专人迎宾、领位等,体现了中华民族优秀的“礼”文化。
召集人以自家住所为基点运送宾客往返宴席地点,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也符合喝酒不开车的时代风尚。无论宾客使用什么类型的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应当对自身有清醒的认识。在宴席结束,回到召集人家中时,可以通过棋牌、饮茶、聊天等方式清醒,也可在网约车平台选择其他方式。宾客自身应尽到注意义务,应当对自身饮酒导致的相应后果进行预见,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文/王浩雄 通讯员 牟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