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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级法院

在前后共历时三十多天的审理,号称吉林涉黑第一案榆树刘立军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罪(以下简称涉黑罪)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结束十多天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李肖霖律师尚未终结对此案的思考,这一耗费天量司法资源也对当地民企影响巨大的案件,来源于落马的吉林省前公安厅副厅长刘培柱非法干预。

等辩网主编|武中道

李肖霖等律师指,此案很多地方显示出,这里以刑事手段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破坏、对民法的僭越,而没能依据法理体现出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对民法的从属,值得高度警醒。

合法行为却成涉黑罪入口

控方指,起诉书指控2016-2017年间刘立军多次纠集多人,在平安种业办公大楼清退办公人员、封锁楼门、悬挂条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称刘立军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并由此被扣上黑老大的帽子。

李肖霖的辩护不是循着起诉的顺序,而是从此案的逻辑原点出发,直指核心。由于刘立军涉黑罪案,是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引起的,该罪名在本案当中的意义重大,所以李肖霖首先在辩护词当中予以辩护。他指出,刘立军是先被诈骗又被诬陷立案的被害人,而不是违法犯罪的人。

证据显示,2015年12月23日平安种业向刘立军借款人民币31264700元,借款期为一个月,如到期不能归还此款,该公司的土地及地上办公楼转让合同生效,该办公楼全部归刘立军所有。这一个承诺在该公司给刘立军出具的所有文件当中都有,并且逐步加强。在此基础上,双方于12月25日《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办公楼转让合同》。

2016年1月24日,双方签字确认该办公楼的交付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同年8月13日,鉴于该办公楼已被该公司张平抵押给银行,刘立军得知被骗,双方再次约定,张平承诺尽快帮助办理过户手续,费用由张平等承担,“如不能履约,刘立军可以采取一切手段收房。”

该承诺由时任榆树市治安大队长亲笔书写,且作为证明人签名。这在当事人的主观方面,可以视为一种官方认可的拥有所有权和授权收房的许可。这种庄严的承诺,阻却任何“进入收楼行为的违法性”。

平安种业办公大楼

李肖霖当庭指出,这里有几个不可忽略的法律原理:首先,根据所有权理论,一个人到自己的物业里面去,是有权进入,同时有权阻止他人进入;其次,本案当中承诺的事项阻却接受承诺人行为的违法;根据此两方面推导出,控方提到的2016年1月24日时间点以后的所有对刘立军不利的证据,都是虚构的事实。

刘立军对该公司房屋合法的进入、接管的权利,直接导致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能成立。

迹象显示,纵然有合法的依据,对刘立军来说,他还是希望收回钱而不是处于荒郊野外的房子,这一选择是任何具备现代社会金融常识的人都能理解的,因此,刘立军为了收回钱,曾经检举揭发张平、陈喜非法集资5亿元,巨额逃税以及销售假种子导致大面积绝收等。

在得知被举报后,张平找到时任省公安厅副厅长的“大哥”刘培柱,刘培柱立即应邀“研究”刘立军。张洪涛最后陈述时说,他在监室得知,张平是通过孙政才认识的刘培柱,然后由他督办的这个案子。

据悉,张平的平安种业是国家农业部颁证的百余家种子企业之一,是吉林省具有农业部核发的“育繁推一体化”的4家企业之一,孙政才于2006-2009年担任农业部部长,于2009后担任吉林省委书记。刘培柱则于2008年3月起担任吉林省公安厅副厅长,一直至2019年9月27日被免,并于今年3月因受贿等罪被提起公诉。

不信有这个涉黑犯罪组织

即使是十年前做工程项目,刘立军的“企业组织”,也是很松散的,例如做工程,他只盯事儿不盯人,这与他的经历有关。他从技工到小班长,再到包工头,最后做房地产开发,他只认某一个人对特定具体事务负责,做得好就做,按合同给钱;做不好换人,没得话说。

做完开发商后放贷,也是一样,资金是自己的或者亲友的,款只借给具体大项目,既不需要找资金也不需要找客户,更不需要雇人收贷,因为借出去的钱就那几笔,都有不动产担保,也同样不需要“企业组织”。

被人逮住他终于跟“组织”沾边,就是前文所述接管平安种业。

在榆树市这个熟人社会,做稍微重要一点的事情,人们都爱“纠集多人”来凑热闹,比如农户杀年猪,专职屠户本可以一人宰杀生猪完成全流程,业余屠户的帮手也就需要三两个,但几百年间这里农民杀年猪,都会请了左邻右舍几桌子人来吃杀猪菜,弄得东北杀猪菜风靡全国成了招牌地标。

“刘立军按照合同去平安种业收房子,大家都认为是合理合法的,这事明显比杀年猪要大”,因此人们相信他邀约这些人,明显是因为像杀年猪一样帮助干正事而不是因为“涉黑组织”。

如此,有这些常识的人们通过对比,就很容易理解辩护人用法言法语讲出来的那些话,此案不具备组织特征、不具备经济特征、不具备行为特征、不具备非法控制特征,也就从法律上不相信有刘立军组织的黑社会犯罪组织存在。

不具备组织特征是指,本案中,从来没有人发起、设立过任何组织。所谓黑社会组织的成立时间、成立仪式、标志性事件、组织纪律或活动规约等能够表明组织特征的事实,全都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之间,甚至相互都不了解、十多年里也极少联系,更没有所谓的成立仪式、组织纪律。

张洪涛是刘立军、谷林荣的外甥。李廷俊、田雨光是刘立军的员工,没有证据表明他们接受张洪涛领导。刘春桥、未吉春、孙洋、赵磊、王静华等人只是应邀参加张洪涛的战友聚会,从来没有接受过张洪涛的领导。没有人会在接受朋友宴请、出席同学聚会时觉得自己是在接受朋友的“领导”。刘春桥、未吉春等人就因为去平安种业看了一眼被抓起来充当组织成员。但是这些人和刘立军并没有往来,也不可能接受刘立军领导。

经济来源各自独立无关组织

辩护人从法律和证据层面,说明此案所谓的“组织”不具备经济特征。本案各被告人均有自己独立经济来源,既不需要依靠组织牟利,事实上也没有从组织获取资源和利益。各被告人的行为都只体现出他们自己的利益,没有体现任何组织利益。各被告人也没有经济上的牵连,没有用于维系组织生存发展的组织财产。

刘立军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民间借贷业务,其用于放贷的资金都是个人财产,收益也归自己所有,从未分润给张洪涛等其他被告人。谷林荣是刘立军的妻子,实际上掌管家庭财产,这也只是常见的家庭分工。

张洪涛、刘钊、刘春桥等人均独立从事放贷,其用于放贷的资金均是个人财产,和刘立军无关,更不是来源于这个不存在组织,放贷所得收益也全归他们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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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李肖霖(中)在法庭上

未吉春是张洪涛的朋友,经营着二手房中介公司,同时也是自己在外面接活包工头,有独立的收入来源,未从“组织”处获得任何好处、福利。

刘会存与刘立军是劳务关系,主要工作是在平安种业看门打更,此前在房地产公司做保安,有独立收入来源,仅从雇主刘立军获得打更的工资。

孙洋是张洪涛的朋友,也是建筑承包商,早年在外地工作,2012年才从北京回到了榆树,其也未从“组织”处获得任何好处、福利。

王静华是张洪涛的同学,经营烟酒超市,其未从组织”处获得任何好处、福利。结合全案证据看,本案也不存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行为。

起诉书指控的具体罪名,大多是个人之间借贷引发纠纷,和组织没有关系。催收债款的过程中,也没有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等暴力手段,不是“以黑护商”。刘立军放贷的收入也都归自己所有,没有分给其他被告人,更没有用于维系组织,显然不是“以商养黑”。

把数个独立的放贷人归于一个组织,把当时并不违法的民间借贷认定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还以涉黑犯罪侦查、起诉,罔顾事实,严重失职。

不具备涉黑组织行为特征

辩护人在清楚阐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的法律涵义后,指出各具体罪名本身难以成立,更不能体现出来涉黑组织的行为特征。

辩护人指出,被指控的行为全是个人行为,并不是组织犯罪。根据规定,涉黑犯罪的组织行为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而本案指控中的6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只有1名组织成员,不符合2人以上的要求。

证据显示,这些被指控的行为,发生在催收到期欠款的过程中。很明显是为了刘立军自己的利益,不是为了所谓的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强势地位,形成非法的权威,扩大自己的影响。

刘立军的利益不等于组织利益,把这些行为作为组织的行为特征过于牵强。

全案唯一一起参与人数较多的聚众前往平安种业讨债事件,实际上也不是组织行为,而是为了刘立军的利益,其他人凑热闹。

刘春桥、未吉春、赵磊、孙洋、王静华等人只是偶然前往现场,他们没有得到什么好处,既没有从刘立军那里获取利益,也没有从张洪涛那里得到好处。

把这样偶然一次的行为都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违反常识,也对刘立军、张洪涛两个所谓的“组织领导者”非常不公平。

非法控制特征是涉黑组织的根本特征,而本案证据显示,被指控的组织,实际上不具备这一特征。

刘立军放贷的对象,是当地几个有名的房地产开发商。这些借款人无不交游广阔,背景深厚,谁都不会比刘立军弱势。凭常识可以判断,刘立军等人都不可能对他们实施欺压、作恶;更没有任何迹象显示刘立军对无关人员的欺压作恶。反而是这些债务人信用欠佳,从银行贷不到钱,只能找刘立军这样的民间放贷人借钱。

从放贷规模看,刘立军也远远谈不上控制榆树市的民间借贷领域或者房地产开发领域,这是显而易见的,否则本案的被告人不会只有几个房地产商人。

这些开发商在向刘立军借款前已经经营不善,从银行贷不了款,他们才会找刘立军等人借钱。如果不是刘立军雪中送炭帮他们“输血”,这些公司根本没有机会维持到今天。这是一个简单的经济生活常识。

如今,这些债务人看到刘立军被打成黑社会,就纷纷跳出来称当初被强迫以便于赖账,明显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这些被利益诱导、被权力诱导的证言,证明效力非常低。

借钱时,借款人主动求着贷款人放贷,借款协议自愿签署的;之后债权人索要欠款、实现抵押权,债务人以不愿意还钱抗辩,蛮横得像个大爷,人性之恶被滥用的公权力放大,才是悲剧之源头。

用以体现刘立军等人涉黑犯罪指控行为特征的,主要是1起诈骗罪、6起敲诈勒索罪、6起强迫交易罪、1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5起寻衅滋事罪。从证据看,这些案件没有1起能够成立。

经济纠纷被拔高为诈骗罪

公诉人指控:2013年1月30日,债务人王会良向刘立军出具500万元欠条,此款项已经计算在王会良对刘立军的总欠款中,但刘立军在明明知情的情况下又向王会良重复主张一次,以此骗取王会良500万元及利息。

实际上,这笔借款是真实存在的。

辩护律师指出,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司法会计鉴定,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是不合法的,而且,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才需要有鉴定意见,王会良的欠款只是一个简单数学计算题,不需要有鉴定意见。

鉴定也没有统计欠条之前的双方借款情况,不可能查明这500万的由来。并且,王会良从来没有否认欠条和签字的真实性,后来也全额偿还了本息。

即便此笔500万重复计算了,也是双方对错了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刘立军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这是典型的经济纠纷,不存在诈骗。

迹象显示,王会良是看到鉴定意见后被办案机关怂恿才报案的,是刑事手段乱入民事领域。

正常协议成敲诈勒索罪

指控一: 2013年6月间,于丰、高立丽租用刘立军姐姐的商铺,将房屋结构破坏,刘立军先在商铺用拳脚殴打被害人于丰,后与其姐共同恐吓被害人,向其索赔,共计40万元。经鉴定,受损房屋恢复费用共计8.0934万元。

律师指出,本案房屋租赁协议真实有效,双方明确约定一方损毁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事后双方也达成了书面的赔偿协议。因为于丰毁改楼房致使使用面积减少近40平方米,且转租他人,赔偿40万并不过分。刘立军的姐姐有正当的权利基础,没有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强要他人财物的目的,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

指控二:申立涛欠被告人刘钊40万元,刘钊以刘立军的恶名对申立涛进行恐吓,强行索要4套抵押房产,并陆续转卖,经鉴定,4套房产价值83.9万元。

律师指,所谓刘立军的恶名使人害怕,是凭空杜撰,“老高子”是刘立军的乳名,乳名体现的是父母对婴儿的祝福,希望他长高而已。涉案的4套房产变卖价款约是40-50万,没有“价格认定结论书”所称的90多万之巨。以房抵债也是“被害人”主动提出,并非刘钊只要房不要钱,与敲诈勒索沾不上边,把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行为定性为黑社会组织下的犯罪行为,明显错误。

指控三:2017年11月8日刘立军以两套房产、260万现金及王建波所负185万元债务,换购王建波3000平米的商业楼房时,曾威胁过王建波。《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刘立军的财物总价值约900万,而王建波房产价值1400多万,从而认为刘立军构成敲诈勒索罪。

辩护指,无论借款还是置换,都是王建波主动找刘立军,从没有人胁迫过王建波,当时同楼3层的销售价格是3000元每平米,王建波用于换购的房屋只值900万。

律师指出,《价格认定结论书》无论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是不合法的,不能据此认定房屋价格。该案中出现的多份《价格认定结论书》,都存在认定程序违法、价格认定失真,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指控四:刘丹于2015年底租赁平安种业的销售大厅至2026年期满,且已支付10年房租。2017年,刘立军强行认定上述协议无效,要求张丹向其支付30万元,张丹无奈下支付了30万。

证据显示,平安种业欠刘立军巨款并以该公司的大楼作为抵押,刘立军在该公司无法按时还款而收取抵押物,此时,张丹替该公司还款30万元,在案证据已经证明此事实,不存在刘立军敲诈勒索张丹的情形。即便是刘立军要求张丹重新向其支付租赁费,也是一起房屋租赁纠纷而已,不是刑事案件;本案中涉及的张丹与该公司10年租约及相关财物凭证系伪造,相关人员已经涉嫌犯罪。

指控五:刘立军以塔吊手续丢失为由,强行将塔吊卖给承包方巩亚军。

证据表明,巩亚军拿不出买塔吊的18万,刘立军同意从没到期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里扣,也就是拿保证金抵了塔吊的货款。塔吊手续丢失也不可能成为敲诈手段,即使手续丢了,也很容易补办,就和车辆驾驶证丢了很容易补一样。

此外,本案没有立案决定书。案件受理时间是2019年3月20日,此时涉黑案件正处在第一次补充侦查结束后。补充起诉书中,并未说明该起指控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也未说明是否退查,不符合起诉书规范。没有立案决定书,前面的程序都是违法的,违法程序取得的证据没有合法性。

指控六:被告人田雨光在杨万众底商的卷闸门和车库门上用喷漆喷字。

辩护人查阅案卷发现,喷漆究竟喷的是什么字,各方说法不一。杨万众说田雨光要在底商的卷帘门和车库门喷“低价出售”,而卷中三位购房人一致确认,底商出售的时候上面是“底商出售”,底商出售和低价出售完全不一样。

退一步讲,喷字不管是底商出售还是低价销售,明显不是威胁的方式。公诉人明确车库的具体编号是天博居小区2-108车库,更说明本案是假案。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证明,该房屋的产权人是刘立军。

行为人吃亏的强迫交易罪

本案刘立军等人被指控的强制交易罪,大多是行为人一方吃亏的交易,这可谓创造了法制史上的奇闻。

指控一:刘立军、张洪涛共向开发商徐晓民放贷3500万元,其中3400万元月利3%,100万元月利5%。为了收取利息,刘立军、张洪涛要求徐晓民将市价为6000元每平方米的底商以3000元的低价卖给韩某某,售房款97.4万元被张洪涛取走抵顶利息。经鉴定,涉案底商价值134.48万元。

证据显示,涉案房子位于榆树城乡接合部,底商一律免三年租金,附近的底商卖不到6000元每平,本案鉴定的价格也只有4100元每平。

辩护人查询到,近邻同等房屋,法院起拍价为3193元每平,而且拍卖结果是流拍。徐晓民当庭表示,2014年行业不景气,房子卖不出去,底商顶账后只卖了4套。案卷显示,当时该小区贴了张2000元出售的条幅,但没人买;购买底商的韩某某数次找到张洪涛,表示反悔了,不愿意购买,但被徐晓民拒绝。可见,3000元的价格其实并不算低,也不违反徐晓民的意愿。

指控二:刘立军向王会良放款2180万元,月息3%,后用威胁拉横幅的方式要求王会良以财产抵债。指控称,刘立军以鉴定价格为106.46万元的榆树市五棵树镇榆陶公路北工业用地折抵了100万元的债。

案涉土地被鉴定了两次,2016年5月第一次鉴定土地的价格为106.46万元,但后来发现是集体土地,不能鉴定,于是鉴定被撤销;2019年,榆树市价格中心第二次鉴定土地的价格还是106.46万元,但这次土地的性质已经变成了工业用地,刘立军为变更土地性质还交付了20多万的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算上刘立军交的钱,案涉土地在被王会良用来抵债之时,估值不足80万元。也就是说,抵偿这宗土地,刘立军是在吃亏情况下的无奈之举。

指控三,王会良用鉴定价格959.2909万元的财产跟李某某鉴定价格为508.66万元的财产置换,并将置换所得的财产按800万元抵给刘立军。

事实是,刘立军与李某某并不认识,也没有任何通谋,其接受王会良置换所得的价值508.66万元的财产,并同意折抵王会良800万元的债务,只能说明刘立军又做了一笔自己吃亏的“强制交易”。

指控四,刘立军指派张洪涛以民事诉讼的方式强迫王会良将榆树市舒心家园小区八套房产抵偿其对刘立军的欠款。

证据显示,刘立军起诉,是因为案涉房屋无法过户,需要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与强迫交易不沾边,因为,起诉前双方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控方之所以不将之前签订合同的行为指控为强迫交易,就是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迫行为;王会良收到传票后并未提出异议,也未称受到强迫,甚至在败诉后,也未上诉。

指控五:2012-2014年间林有财三次向刘立军借款。2016年8月,刘立军、张洪涛以林有财欠债为由,强迫林有财将其居住的榆树市清华帝景小区楼房一套、车库三个、福庭花园小区五套房产及房屋契税费、物业维修基金等二期费用交易给刘立军抵账。

会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8月20日,林有财尚欠本息合计490.56万元。而涉案房产总价值,即使按照鉴定的价格,也只有471.036万元。这起以房抵债,是林有财主动找刘立军要求他收下该房屋的,刘立军其实是不愿意接受以房抵债的。林有财的房子卖不出去,王建波说,这房子200多万都没人买。

刘立军的债权是有担保的,且一直在计算利息,借贷抵押都是超值50%,林有财急于抵债,三番五次上门找刘立军,就是为了取回抵押物,同时不再计算利息。所谓安装卷帘门,林有财2018年2月4日的陈述显示,当邵硕汇报张洪涛锁门的时候,林有财说让他们锁吧,这是因为欠人家钱了。显然,锁门并不能构成强迫、威胁的行为。

指控六:刘立军、张洪涛以讨还陈云莲欠款为由,于2016年8月以73万强迫其交易紫云阁小区4栋153号房产,于2017年6月强迫其将该小区5套房产及房屋契税费、物业维修基金等二期费用交易至刘立军女儿名下用于抵债。

指控七:2014年1月至7月,杨万众向刘立军借款共计2100万元。2016年3月至6月,因杨万众不能按时还款,刘立军让张洪涛、田雨光在天博居小区10余套底商上安装卷帘门,后田雨光又在卷帘门和车库门上喷“低价出售”及自己手机号码。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间,田雨光在刘立军授意下强迫杨万众将天博居小区5套房产交易给他人并交纳房屋契税、物业维修基金等二期费用。

证据显示,这也是几套难以变现的房产,在陈多次要求之下,刘立军受到一定损失而无奈接受的抵债房产。

经济纠纷被拔高寻衅滋事

指控一:为逼迫李彬博偿还刘立军等人的高利贷,被告人刘春桥将李彬博开发的帝泊湾二期土地围挡起来,并索要围挡款1.05万元。

事实上,架设围挡是因为有人在该块土地上乱倒垃圾。为防止成为垃圾场,所谓的“被害人”李彬博让刘春桥架设了围挡,与刘立军等人没有一点关系。

在案证据显示,本案开始侦查时,刘春桥是没有被指控的,后来因为涉黑罪名的需要,把仅仅去过平安种业围观的刘春桥拉入黑社会性质组织,顺便又虚构伪造了本案。本起指控的离奇之处,是在所谓受害人报案之前就对涉案民间借贷进行了审计,明显存刻意构陷痕迹。

指控二:为向陈云莲追讨高利贷,刘立军指使张洪涛、李廷俊、田雨光等人将陈云莲开发的紫云阁小区底商和售楼处玻璃砸碎。

该指控不合逻辑,该处楼房当时已经抵押给刘立军,刘立军不可能让人砸自己的东西。本起指控连具体日期都不能确定,认定玻璃价格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然造假,所谓提供询价的单位早在委托之前就已经注销,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漏洞百出。

徐晓明被寻衅滋事案,第一起指控事实为:刘立军向徐晓民放贷3400万元,月息3%,后索要了一处住宅和车库,并指使张洪涛将房产转卖给他人,将售楼款据为己有,经鉴定,价值44.51万元。

实际上,当年刘立军和徐晓民关系好,刘立军借钱给别人是5分利息,借给徐晓民的3400万是3分利息,徐晓民为表示感谢,在其开发的小区建设完成后送给了刘立军一套房和一处车库。

第二起指控事实是:刘立军为防止徐晓民将底商出售给他人,指使张洪涛带领未吉春、田雨光等人将底商安装了卷帘门,并强行向徐晓民索要卷帘门款6.3万元。还指使张洪涛将多个底商内部间隔强行打通,经鉴定,安装的卷帘门价值月5.7万元,恢复损坏的墙体需要0.827万元。

事实上,在徐晓民向刘立军借款时,这些底商已经抵押给了刘立军。所谓的抵押,是指开楼票子,双方买卖协议,到房管局备案网签销售合同,也就是买卖协议,实际上这些底商法律上已经属于刘立军所有。那么,刘立军在自己的房产上安装卷帘门,打通间隔装修,没有任何不当;当时徐晓民对此是完全知情的,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卷帘门现在还在使用。

指控四:刘立军向王会良放贷2180万元,月息3分,刘立军指使张洪涛、李廷俊、田雨光、未吉春等人在王会良开发的小区售楼处,将王会良的玉石茶台、鱼缸、帆船等物品拿走。经鉴定,涉案茶台、鱼缸价格合计5.88万元。

实际上,是王会良同意拿走玉石茶台、鱼缸,且安排员工开门,现场完全没有暴力冲突。王会良2018年4月25日询问笔录记载:“过了一会儿我接到张洪涛的电话说他老舅让他来售楼处拉茶台、鱼缸了,他在售楼处门口呢,门锁着呢,我赶紧给焦明利打电话,告诉焦明利,老高子(刘立军)派人去售楼处拉茶台、鱼缸了,让他下去把售楼处的门打开”。在搬运现场,王会良亲自安排员工开门,双方十分平和,并无证人称现场发生了任何暴力、威胁、谩骂行为。

依法履职被指黑社会保护伞

本案被指控为黑社会保护伞的有4人,分别是原榆树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李建国、法院民庭前庭长于军伟、检察院金鑫以及公安局闫晓亮。

李建国1995、1996连续评为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劳模,连续五年全省公安系统标兵,连续十年长春市公安局标兵,相片在长春市公安局光荣榜上挂了十年。连续担任长春市人大代表,第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在从警工作中,立了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三次,嘉奖十二次,荣誉证书、奖金还有奖牌很多。

2017年,有人匿名举报刘立军涉黑,举报信由榆树市委批示给当时的榆树公安局局长将这封举报信批示给了李建国,李建国考虑到涉黑案件比较重要,将该案批示给了刑侦大队队长董某某,董某某又将案件转给重案中队队长杨某某。经过一个多月走访调查,董某某与杨某某制作了一份《结案报告》,并向李建国当面汇报,未发现刘立军有暴力讨债的情况。同时,董某某和李建国又向时任局长汇报,局长同意结案。

然而,扫黑除恶斗争到来后,张平勾结落马省公安厅厅长刘培柱再次诬告刘立军涉黑。领导的批示很快被转到榆树市局,刘立军涉黑的侦查程序也被重新启动。

2018年4月,刘立军到案,而此前被走访调查的被害人纷纷改口,控诉刘立军暴力讨债。

2018年10月30日,李建国被立案调查。

李建国当庭表示,除了在法庭之外,根本就没有见过刘立军,涉黑的被告人一个也不认识,当年只是根据案卷批示案件,从未干预、过问。为了摆脱干系,董某某在证言里称,自己不具体负责这个案件,和李建国私人恩怨较大,是李建国绕过他干预办案,包庇刘立军一事(即前文所述出具《结案报告》)和他没有关系。在侦办刘立军涉黑案后,董某某接替李建国任副局长。

李建国在法庭上说,董某某的证言,完全虚假,且是故意捏造。 8月21日的庭审中,李建国当庭申请侦查人员董某某出庭作证,要和他“当面对质”。然而截至23日晚庭审结束,董某某未到庭。

民事法官正常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效力,被认定强迫交易、包庇黑社会。

原审民事卷宗显示:2016年5月,张洪涛和王会良的振邦地产签订了两份购房合同,约定用该公司2宗土地和8套楼房抵顶王会良对张洪涛的欠款。之后,张洪涛交纳了房子的二期费用,该公司给张洪涛开具收据并交付了房屋。2016年7月,因未办妥房产证,张洪涛向榆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2份合同有效并判令该公司为其办理房产证。

时任榆树法院民庭庭长的于军伟释明,因是2份房屋买卖合同,宜分别起诉,张洪涛遂分别提起诉讼。其后,该院以2份民事判决支持了张洪涛的诉请,确认以物抵债协议有效,判令被告为张洪涛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016年9月,王会良在接到该判决书后,并没有表示不服上诉。

刘立军被涉黑后,王会良配合办案人员称刘立军诈骗、强迫交易,称于军伟未审查双方真实债务关系,将2份抵债协议拆分为2起案件来规避管辖权,而曾经审理过案件的于军伟,被认定为“保护伞”。

随后,当地法院为了把刘立军涉黑案做实,撤销了于军伟之前作出的民事判决。于军伟指出,公诉机关用事后的理由来指控他审查过程中没有积极履职,是违反法律的。于军伟坚信,他的做法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

原榆树检察院检务管理部部长金鑫,只因找副检察长问了一句话,“刘立军案够不够批捕”,就变成了“保护伞”。

起诉书指控,金鑫请托对被告人李廷俊不予批捕,事实上金鑫根本没有提出任何请托,只是了解了一下涉黑案件的批捕情况。在得知都要批捕后,金鑫就将苏井秀送来的90万元退了回去。自始至终,金鑫都没有就具体案件提出任何请求。金鑫当庭供述,90万元当时是扔在车上,人就走了,他根本来不及还。

金鑫的陈述显示,他与刘立军的关系,仅限于受单位委托帮助张平说情,这保护伞实在太牵强。

保护伞中,最冤的莫过于闫晓亮,他动员被告人自首而成了保护伞。起诉书指控,时任榆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追逃中队指导员闫晓亮充当“保护伞”,共两起事实。

2018年,刘立军再次被侦查,侦查人员李某某、董某某等人4月25日的情况说明显示,榆树市公安局对刘立军、张洪涛上网列逃,时任追逃中队指导员闫晓亮主动找领导是否请示可做他两人的投案工作,领导答复说可以。后张洪涛于3月9号投案。

侦查人员董某某、李某某提交的情况说明清楚显示,闫晓亮向董某某提供线索,说刘立军有可能潜逃在被告人苏井秀的妹妹家。后来闫晓亮通过排查,查到了苏井秀妹妹苏君华在榆树有别的户口,然后找到了号码。通过这个号码,刘立军于4月7日归案。律师们相信,闫晓亮被指控的2起事实都不能成立。

27年前命案新证据站不住脚

这起27年前的杀人案,已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是安洪臣独自杀害了隋某某。当年的判决书的内容显示,刘立军当年是判决书中引用的2个控方证人之一。

安洪臣当年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供述稳定,均表示是自己独自杀害了隋某某,刘立军等人全程没有参与;在长春中院一审判处安洪臣死刑的情况下,安洪臣仍然否认刘立军参与杀人。

然而,在27年后,有关方面威胁、引诱相关证人改变口供,隐匿相关证据的方法,捏造了“安洪臣、刘立军持凶器追打隋某某,被告人刘立军用木棒将隋某某打倒,安洪臣用尖刀扎隋某某胸部等处数刀,致被害人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说法,将刘立军包装成故意杀人案的共犯。

安洪臣首份在卷笔录,是2018年6月23日。而在此前的6月13日聊天记录中,安洪臣就向刘姝嘉表示公安局“开始整事了,因为我不配合!”

安洪臣在聊天记录中称,办案人员董某某及个别领导人以调查经济问题为由威胁他,要求他编造,说当年看见刘立军用木棒将隋某某打倒的事实。

2018年6月18日安洪臣的聊天记录中载,办案人员通过找其弟弟安洪民的麻烦,逼迫其弟弟来让哥哥就范,他弟弟在市政府任法律顾问。

于是,安洪臣2018年6月23日新的笔录,就比较符合有关方面的要求了,“隋某某往火车道线的方向跑了大约四五十米的时候,被刘立军一棒子打倒在地。隋某某被刘立军打倒后,刘立军和隋某某厮打了一起,这时候我也追上来了,我从兜里掏出卡簧把隋某某扎了。”

安洪臣2018年7月13日的聊天记录中称:

“你不问你没有事情的,这个是那个俞某对于我这个证言,那家伙就是使出很多的招数了。我现在基本上……就是下面一猫就是完事了,就是下面一猫就完事,到公安厅都是告诉他了,这个事情我也是不害怕,你给我整20天,30天都是不害怕。为什么嘱咐到检察院了要告诉我呢?那个证人证言如果有假的话,我就是直接揭穿它,揭穿它了就给我弄起来了,那这个事情儿你想想,下一步你们应该怎么办呢?”

“就是我们故意杀人这个事情,你就是记住了,第一,徐某某放里面,给他开出去条件就是减刑,减一年刑、二年刑,这个诱惑力多大啊,这个肯定得出假证。这个第二个,王某某,我说你记住了,王某某,他吸毒,他涉赌,赶着严打的时候说整他几年他不害怕吗?他肯定得出假证。再一个我外甥(隋某)也是吸毒,公安局找他不蒙吗?能不给你出假证吗?俞某想把这个事情定为铁案,我出证我怎么出呢?我只能是我一斧子看下去我趴地下了,具体刘立军打没打我不知道,是吧?这些东西你应该知道”。

安洪臣在2018年6月23日被迫指控刘立军涉嫌故意杀人案后,解释了其被迫指控刘立军的原因,“俞某对于我这个证言,那家伙就是使出很多的招数了”,并解释了徐某某、王某某、隋某等人在办案人员的威胁、引诱下指控刘立军的事实。

此外,安洪臣2019年12月17日笔录中也明确提到,“听说这个领导想研究我有什么违法的事,要收拾我”。这表明,办案人员取证过程中确实威胁过安洪臣。

安洪臣在接受律师调查取证时,还提供了其与侦查人员李某某的通话录音。通话录音表明,侦查人员董某某、李某某、李某确实与安洪臣达成了条件,之后安洪臣指认刘立军杀人。

8月19日,安洪臣出庭作证,当庭陈述有办案人员威逼利诱其作假证,指控刘立军卷入这件27年前的杀人案。

辩护律师和旁听人员看到,这整个就是编造出来的一系列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