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是生活中偏偏就有人不按时还钱!对于不按时还钱的人,出借方可以主张对方支付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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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陈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则不一定都要支付利息,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或者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也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人可以不向出借人支付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单来说,借款期限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根据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的,从逾期之日止可以按年利率6%的标准主张利息。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法条,小瀚还为大家整理了一个实务案例。

案情摘要:

2015年4月4日,被告李某刚向原告杨某敏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从杨某敏处借得人民币¥80000元正(大写:捌万元正),此款于4月底前归还。借款人:李某刚××2015.4.4”。后来,被告李某刚未按约定归还借款。

原告杨某敏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刚归还原告杨某敏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偿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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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尚欠原告借款80000元属实,由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双方庭审陈述为凭,被告理应返还原告借款,被告辩称本案借贷系原、被告之前合伙债务转化而来,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亦不予认可,该辩称该院不予采信,退一步讲,被告自愿承担合伙债务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系双方合伙清算后达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协议,被告也应按照新的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被告在庭审中亦同意归还借款,该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8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借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自逾期之日起即2015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不支付利息依据不足,该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被告李某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杨某敏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偿还之日止)。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法小贴士:民间借贷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法院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同时提醒大家,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