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停了几天的张玉环案又有了最新进展。9月2日上午,张玉环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索赔共计2234.31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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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重申无罪之后,申请国家赔偿,这是公民应有的权利,也是近几年众多新闻案件的一个基本流程。

新闻甫出,引发舆论热议。查看多篇主流媒体单篇新闻的网民跟帖和社交平台中讨论,舆论观点呈现明显两极态势:一方认为别说是2000万,就是索赔2个亿也不为过,毕竟27年岁月没了。而另一方则是认为张玉环方狮子大开口,索赔价格明显过高,甚至有网友称“对你的同情瞬间就没了”。

那么,张玉环的索赔是否合理呢?

根据媒体公开的张玉环提交的申请书,有四项赔偿和一项道歉要求,总计五项请求。第一项“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这个是有《国家赔偿法》第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的规定作为依据的,按照346.75元/日和张玉环要求3倍综合计算可得“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17余万元”。不过,仅从法律和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3倍赔偿的请求得到支持的概率很小。

第三项“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个是从2013年正式确定的,只不过张玉环是按照100%的比例申请。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呼格案、聂树斌案两起案件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比例超过90%,但也未达到100%。

但是其他事项,比如第二项健康权赔偿和治疗费,不是你申请100万赔偿就有100万,任何一项赔偿款项都要有白纸黑字的依据。第四项更显得比较扯,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等这些一般在司法案件索赔中都会有的赔偿项目,要想索赔100万,更需要有凭据,张口索要100万,这不是从法律层面解决问题。

至于第五项要求在大的媒体上公开道歉,如果事后经过调查,不管是哪一级哪一个单位的办案人员,确实存在违规违纪甚是违法方面的行为,道歉自是没有问题,但是就目前已有的情况看,江西高院道歉的可能性不大,所以还是需要等待进一步的问责调查结果。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羁押了27年的张玉环于今年8月4日无罪释放。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是依据“疑罪从无”原则,而非“真凶再现”所致。北京京师律师所的白飞云律师解释说,疑罪从无,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的一项重要原则,“哪怕有95%的证据指向被告人犯了此罪,但还有5%的证据不指向犯了此罪,而指向不能排除其他可能,也就是未能形成证据链条,就应当判处无罪。”

张玉环改判结果出来后,舆论在欢腾之时更多的对中国司法的指责,对办案人员要求追责。但是,以公开的信息看,张玉环无罪还只是法律上的无罪,也就是上段提到的“疑罪从无”,并不能等同于事实无罪,也就是说,张玉环仍是本案的最大犯罪嫌疑人。这点少已有多篇法律分析文章进行了剖析,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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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意识到,张玉环改判无罪,那说明被害者家庭在经历了27年了痛苦之后又突然发现“凶手是谁?”,导致更加的悲痛。而我们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在聚焦张玉环的“冤屈”之时,是否更应该关注被害的两个家庭他们又该何去何从?

因此,即使现在张玉环启动对当年办案人员的追责和申请国家赔偿,笔者认为更应该同步重新对案件进行侦查,要尽最大努力找到27年前杀害两名儿童的凶手。否则不仅难以还遇害者家庭一个真相,也难以真正还张玉环一个公平。

张玉环案改判,恰恰说明我国司法制度的进步,在中国司法案件历史上绝对留有重要的一笔。但是笔者个人建议,张玉环本人及其家属也好,还是相关的代理律师也罢,更多的应该考虑从法律层面去解决问题,而不是要把“张玉环案”塑造成一个方方面面都是典型、第一的案例。

该有的赔偿,国家不会少,因为有法律做依据。但,超出法律之外的要求,也只能是请求,而不是强求。宅基地也好,还是两个儿子工作也罢,是不是属于法律范畴?或者说是不是属于本案应有的范畴?

有人说,被冤枉了27年,提什么要求都是再正常不过的,甚至质问“请问你们愿不愿意和他一样坐几十年牢,哪怕出来后给你双倍补偿?”这样言论没有意义,看似为张玉环发声,但实际上帮不上他任何忙。还是那句话,国家赔偿也好,还是政府后续帮扶也好,都是在有法、有政策可依的基础上的。

我们都理解张玉环,一个如果被冤枉了27年,有多少人会勇气坚持下去?而当前,张玉环应该跟我们一样,更期待的是抓到“真凶”,彻底洗刷自己的嫌疑,真真正正做到“事实无罪”,如此才是对他的最好的“恢复名誉”,彼时再申请国家赔偿也好,追责也好,头顶天、脚立地,那时他才真正有了硬气。也希望媒体、律师还是其他相关方能够协助、引导张玉环及其家属正确看待自己所处的环境和案件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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