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上午,齐齐哈尔铁锋区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对被告人丰某等8人、黄某等3人涉嫌恶势力团伙犯罪案进行集中宣判。

被告人丰某等8人涉嫌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铁锋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2年年初期间,被告人丰某在参与甘南县某小区拆迁过程中,多次实施辱骂、恐吓拆迁户、任意损毁拆迁户财物等行为。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丰某以替人索要借款为名,多次对被害人魏某某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2016年8月,被告人魏某与被害人王某因在店铺经营中发生矛盾,通过家人联系丰某请求帮忙处理此事。次日,被告人魏某与别害人王某再次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并约定见面,被害人王某行至甘南县某小区侧门公交站台时,经魏某辨认,被告人张某某、尹某、刘某某、吴某某上前对被害人用拳脚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王某受伤。该犯罪团伙长期以来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铁锋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丰某、刘某、尹某、张某某、刘某某、薛某某、魏某、吴某某等八人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对被告人丰某非法拆迁获利3293136.00元依法予以追缴。

被告人黄某等3人涉嫌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铁锋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姜某某、张某自2015年以来,经常纠集在一起,以辱骂、威胁、暴力等手段,在甘南县境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经营、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甘南县社会生活秩序及燃气市场的公平竞争及监管秩序,造成了多名被害人无故或因借故生非而被殴打辱骂、同业竞争者被迫退出市场的危害结果,上述行为已经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黄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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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锋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等,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七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730741.40元;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案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对于涉案白色丰田牌皮卡一辆(车辆所有人为黄某)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黄某在寻衅滋事一案中的违法所得9000元及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人民币2126148.28元依法予以追缴。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铁锋区法院对黑恶势力坚决“亮剑”,迅速出击、积极作为、主动担当。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为期目标的决胜之年,铁锋区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提振精气神,统筹做到疫情防控不放松、案件审理再加速、强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以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以冲刺状态决战决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