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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在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的段坪忍制造贩卖毒品罪一案,展示出禁毒工作实务与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之间的矛盾,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在饮料中添加γ-丁内脂而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制贩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案判决的,另有代工企业1家和3名自然人。

等辩网主笔|武中道

这一判决在事发地广东、被告人原籍四川以及北京学界引发热议,人们认为,食品安全监管固然应该依法加强,禁毒工作也丝毫不容懈怠,但把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的企业经营者段坪忍,使用国家标准允许添加的食品用香料生产销售饮料而认定故意制造贩卖毒品罪,显得牵强。

与当事人家属激愤的喊冤声相比,北京市东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小波、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高飞的意见,要相对冷静而客观。

经营者面临灭顶之灾

一审判决认定,2017年3月,段坪忍以自己经营的四川拾藏实业有限公司为销售渠道,委托佛山市南海区维尔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乐公司)代工,生产“咔哇潮饮”饮料,其配方中添加有γ-丁内脂。

2017年8月21日,当地警方会同食药监部门,在维尔乐公司起获饮料及半成品19154箱,计8097240瓶,折合22.26741亿毫升,市值1530万元。另起获盛装过γ-丁内脂的空桶5个。

经侦办单位委托鉴定,起获的饮料和空桶中检出γ-羟基丁酸,这是一种毒品,饮料里面的这种毒品,是由所添加的食品香料γ-丁内脂水解而来。

今年年初,佛山中院以此认定段坪忍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而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认定维尔乐公司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判处罚金1500万元人民币,企业参与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该判决受到人们的质疑。但佛山中院也有苦衷,因为,此案有公安部禁毒中心毒品实验室负责人花镇东作证,其证言详细讲述了γ-羟基丁酸的来历和危害。

据花镇东介绍,γ-羟基丁酸属于我国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大剂量使用会导致强烈的麻醉效果,记忆会受到损害,服用超过10克可能致死;小剂量使用也有危害,有一定的兴奋和致幻作用,类似于摇头丸。

因此,2001年我国将它列为二类精神药物进行管理,2007年将其列为一类精神药物,进行管制。

维尔乐公司生产车间

问题是,饮料里面的γ-羟基丁酸,难以认定是生产者添加进去,只能认定的是添加在饮料里面的γ-羟基丁酸是由γ-丁内脂分解而来,而γ-丁内脂,却是原卫生部《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允许添加的食品用香精。

对此问题,花镇东给出的方案是,按照规定,如果需要添加,必须是食用级的,其生产厂家应该具有相应的资质,工业用的γ-丁内脂肯定是不允许添加进食品饮料。

与花镇东证词揭示的相同事实,是北京化工大学丁胜涛教授在解答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闫小波律师咨询时出具的《专家意见书》中说,γ-羟基丁酸是一种在中枢神经系统中发现的天然物质,亦存在于葡萄酒、牛肉、柑橘属水果,也少量存在于几乎所有动物体内。

饱受质疑的检验报告

“段坪忍毒品案”据以认定“毒品”事实的是2份检验报告,一份是由佛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另一份由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做出,这2份检验报告,却出现“身份编号”混乱、送检材料来源不明、检验过程不符合专业规范、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超范围鉴定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每一种化学物质都有一个独特的CAS编号,如同人的“身份证编号”一样。检验报告中声称,检出了γ-羟基丁酸(中文),其CAS编号应该是591-81-1,这是一种被纳入管制的一类精神药物;而检验报告标示其检出物质CAS编号却是502-85-2,这是一种名为γ-羟基丁酸钠的普通药品,并没有被纳入管制。

送检材料显得来源不明,表现在五个方面。包括8个批次的产品送检,却没有对应的生产过程资料;能对应证明当日产量的出库/入库清单,只能证明2017年8月20日当天生产量是2箱,其余6个批次的饮料样本,均不能证明其来源与代表性;资料显示,2017年6月5日,该公司γ-丁内酯添加剂尚没有购进,却出现了有该日期的检验样本;其最终形成的检验报告,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完全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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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咔哇潮饮”饮料

检验过程不符合相关的专业要求,包括检验所参照的标准为实验室标准而不是法定标准,没有参考价值;其所使用的检验方法,昭示着该机构必然拥有该“毒品”的对照备品,但却没能证明该机构具备合法的制备、标定和供应的条件;根据对照品报告制度,从受理检验到检测结论出台,其间缺乏满足报告所必须的时间,明显违反常理,让人有理由怀疑检验报告的虚假性。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且鉴定事项超出其业务范围和技术条件,包括鉴定机构没有出具《鉴定机构资格证》,其中一家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却是冒用某某有限公司的许可证;李某辉、刘某云作为中级职称的毒物鉴定人,没有达到法定要求高级职称,明显欠缺从事毒品检测的能力,正是这种能力的不足,导致他们将明显不同的两种物质混为一谈。

难以认定其主观故意

丁胜涛教授的《专家意见书》与花镇东说法不一样的部分在于,γ-丁内脂没有“工业级”和“食品级”的分类,其作为化工原料和食用合成香料,并不对立;证明其质量的指标,取决于纯度。

资料显示,段坪忍所购进的γ-丁内脂纯度高达99.80%,这样,一审判决所认定,段坪忍明知购进的γ-丁内脂是化工原料而非食用香精,以此证明其主观方面的犯罪故意,就站不住脚。

闫小波还提请法庭关注,在该饮料的调试、试产以及量产过程中,段坪忍为安全起见分别向佛山、广州、上海、成都4家检验机构送检,检验结果均没有问题,因此才于2017年6月进入量产。

2017年8月8日,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当地警方联合检查,因怀疑涉毒问题,查封了所有产品和相关资料,十天后检验结果出来,没有发现问题,于是解除查封。而解除查封3天后的8月21日,警方再度查封并进行立案侦查。这一切能说明,产品的涉毒后果,是出乎段坪忍预料之外的。

公诉人指控,段坪忍从王飞处得知γ-丁内脂水解后会产生毒品γ-羟基丁酸,一审判决依据言词证据,认定段坪忍对涉案饮料的严重性有所认知,由此认定被告人对制毒具备主观故意。

专家指出,化学上的“水解”并不是如人们望文生义那样,“加点水溶解”就叫“水解”,它是一种化学反应过程,需要各种条件,诸如控制温度、压力、催化剂等各种化学反应条件,要证明其主观故意,必须证明他掌握操控了这整个的实验过程,最起码是操作过程,可是整个案卷却丝毫没有这方面的实际证据。

盲目跟风非故意制贩毒

相关事实显示,段坪忍卖“咔哇潮饮”的行为,明显属于看到别人产品卖得好而盲目跟风、模仿的行为,而很难认定其故意制毒贩毒。

维尔乐公司在为段坪忍代工生产饮料之前,已经与另一个企业(陆柒捌公司)代工,生产了含有添加γ-丁内酯的“咔哇氿”饮料。段坪忍看到“咔哇氿”好卖,就委托维尔乐公司为其生产同类口味的饮料,其配方也是在“咔哇氿”配方的基础上,由维尔乐公司帮着研制确定。

具体到饮料配方中的原料,除γ-丁内酯之外,其他都是由维尔乐公司提供,因此,前文所述2017年6月5日在段坪忍尚未购进该原材料,就出现送检的饮料,就容易理解,那就是维尔乐公司先前的剩余库存用来生产。

在调试配方和试产过程中,段坪忍只注重产品的口味,除自购γ-丁内酯,不知道需要其他的用料,也不知道相关的生产工艺和流程,具体到如何加温、如何发生化学反应以及转化成什么物质,是远远超出段坪忍的认知体系的。

在面临执法检查时,段坪忍的行为表现,更能说明问题,前文已述及,他主动向产品主销区佛山、广州、上海、成都4地的监管部门送检;在后来被刑事立案的那一次检查中,他也没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解释,这明显不能认定为其主观方面的“明知”和“应当知道”的情形。

因此,闫小波得出结论说,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段坪忍具有制毒贩毒的犯罪故意,推定其故意明显不符合常理和法规。

迹象显示,无论是将γ-羟基丁酸列入管制药品(2007年),还是将γ-丁内酯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014年),都说明人们认识事物需要一个过程。如今发现食品添加γ-丁内酯的安全隐患,即它有可能被水解生成γ-羟基丁酸,当务之急是修改标准。

在市场层面,以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为先导,规范生产,净化市场,刑事侦办司法追诉只能是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标准修改以前,对行为人的犯罪构成要件,当以从严掌握为宜而不是在缺失证据情形之下轻易定罪。

从法理上讲,刑法具有对行政法的从属性,不能喧宾夺主。而广东佛山市却把这事给做反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没使上劲,刑事司法却冲上前台痛下杀手,这对经济社会活力而言,其副作用无疑是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