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大数据杀熟”“非法删评论”“不合理低价游”等行业热点和监管问题,文化和旅游部专门出台新规。8月31日,文旅部官网发布消息,《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将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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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通报。

据文旅部介绍,《规定》集中总结市场管理、行业发展经验与教训,明确回应近年来社会反映的热点、市场监管的难点、行业发展的痛点,填补了在线旅游领域立法的空白。

平台为不合理低价游提供交易机会将被罚

《规定》共计五章三十八条,分别是总则、运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对于不合理低价游、评价权保障、旅游者信息使用等热点问题,《规定》特别作出回应。

其中第十二条明确,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同时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预订服务时,应有公开、透明、可查询的预订渠道,促成相关预订服务依约履行。

为规范市场秩序,《规定》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如若企业违反该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还要求在线旅游平台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第十三条指出,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

公开征求意见通知。

南都记者注意到,2019年10月9日,文旅部曾就《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对比《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最终审议通过的《规定》有了不小变化。

比如在评价权利条款里补充,平台对旅游者做出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社会公开。在线旅游经营者删除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评价信息的,应当在后台记录和保存。

此外,《规定》新增保障旅游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条款,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收集旅游者信息时事先明示收集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过同意。

相较征求意见稿,大数据杀熟条款有明显变化

南都记者对比发现,关于价格歧视条款也较原来有明显不同。去年9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指出,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

《规定》第十五条则对此进行了细化,明确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在法律责任方面,此前征求意见稿指出如果平台出现价格歧视的行为,执法部门将依照《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该条的具体惩戒措施包括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或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按照征求意见稿,大数据杀熟行为最高或被罚50万元。但此次《规定》中删去这一具体明确罚款的规定。

关于大数据杀熟的罚则出现在《规定》的第二十四条。该条提及,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有不诚信经营、侵害旅游者评价权、滥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可以通过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予以提醒、警示、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立法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坚持包容审慎监管

何为大数据杀熟?这本质是一种差异化的定价策略。此前有经济学教授告诉南都记者,因为不同顾客对价格敏感性不同,支付意愿也大相径庭,相对于“一视同仁”的统一定价,歧视性定价可以提高商家的利润。借助大数据手段,平台能进一步分析识别用户的偏好特征及行为习惯,对“熟客”推荐与其个人特征相吻合的产品或服务,进而收取更高的价格。

但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平台滥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的“杀熟”存在不少争议。2019年3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曾发布调查发现,大数据杀熟具有隐蔽性,维权举证难的特点,且部分商家虽然存在特定推送行为,但也难以界定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合理推送。

据文旅部介绍,《规定》的首要立法目的是“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积极回应群众呼声,兼顾企业长远利益,力求以“最大公约数”凝聚共识。同时《规定》坚持包容审慎监管,以立法促规范,规范促发展,着力推动行业依法发展、市场规范有序和游客权益充分保障的有机统一。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