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各位都看到了“罗冠军”事件,女方微博爆料后,男方紧接着发文反击,涉事双方各执一词,“反转”也还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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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小瀚只想说未知全貌不予置评,让子弹飞一会,一切交给法律。此外,小瀚也再给大家简单科普一下强奸罪的法律知识。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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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上述事件发散一下,醉酒后被带到酒店发生性关系算强奸吗?恋人关系影响强奸定罪吗?

首先,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醉酒后被带到酒店发生性关系算强奸吗?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条文中所称的“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如果女方因为醉酒出现“神志不清、不能支配自己言行”的行为,且男方对女方的情况完全知情。换句话说,男方在明知女方醉酒的情况下,依然强行和女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是否构成强奸罪,还需要进一步分析。

我国对强奸罪既遂的认定标准采取“插入说”。即行为人将生殖器插入被害人的体内为犯罪既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因此,如果男方已经实施了实质性行为。那么,其主观上具备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强奸行为,应认定为强奸罪既遂。如果男方尚未实施实质的性行为,其强奸行为尚处于既遂前的猥亵阶段,因某些原因停止了猥亵,那么,可以认定为强奸罪的终止。

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恋人关系影响强奸定罪吗?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实践中,实施性行为是否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并不因双方是否为恋人关系而产生本质的影响,恋人关系仅仅作为证据认定时的辅助因素加以考量。

相关延展:“半推半就”能认定强奸吗?

“半推半就”是就妇女的意志而言,即妇女对男方要求性交的行为,既有不同意的表示——推,也有同意的表示——就,这是一种犹豫不决的心理;也可能表现为违心的允诺、委屈的许可、无奈的顺从、被迫的同意等矛盾心理。

在妇女犹豫不决或心理矛盾时,男子实施了奸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仍应正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违背妇女的意志,把妇女“推”的表示是为妇女羞愧的表现,又没有明显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就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反之,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实际上也违背妇女意志,又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则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