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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诸暨市的周女士被邻居家的藏獒吓得骑电动车撞墙致高位截瘫,她向犬主人邻居丁某诉赔获法院支持,丁某须为自己的疏忽管理行为赔偿100多万元。

8月24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披露

2015年8月22日16时许,周女士从自己家骑一辆电动车去菜园摘菜,经过同村丁某家门口时,遇见丁某和他家养的藏獒在不远处路上游荡。因藏獒长得高大凶猛,周女士心生恐惧,向丁某请求,希望其能看管住狗,或者将狗带回家中。

但丁某拒绝了周女士的请求,并自信地回答:“你顾自己骑上去好了,我的狗不会咬人的。”周女士只能壮胆继续骑行,刚要经过藏獒附近时,藏獒突然转身向周女士方向走去。周女士见藏獒越走越近,更加害怕,慌乱中试图躲避前行,却因太过紧张导致身体失去平衡,驾驶电动车撞向一旁的墙上,从车上跌落受伤。送医院救治后,经诊断,周女士致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头皮裂伤等疾病,伤势鉴定为一级伤残。

事后,周女士就赔偿问题向诸暨市法院起诉丁某。

诸暨法院审理认为,藏獒属于体型较大且长相较为凶猛的犬类,关在笼子里都会让人心生畏惧,何况放养在外。本案中藏獒损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能仅仅局限于扑、抓、咬等攻击行为或者吠叫、呲牙等恐吓声形,而是藏獒本身所存在的危险性,结合当时无约束措施的情状,已足以令人生畏,才使得周女士驾驶失误后从车上跌落,故被告丁某放任藏獒在道路上无约束游荡的行为与原告周女士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但因周女士本次事故发生前,已经意识到藏獒的危险性,却还要从藏獒旁边骑行通过,且就骑行本身而言也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事发之前犬主不顾周女士提醒。恣意妄为而酿成了惨祸。应负全责。

就此事判定“周女士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是荒唐可笑的。或许此法官没有正确分辨是非的能力。或许另有“隐情”,应该“反思”。

一个人造成高位截瘫,生活质量已至极糟糕的程度。或许会衍生出更多的严重疾病,生不如死度日如年,肇事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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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主观放纵之刑事责任。

此事也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犬主有养犬证吗?其养犬是在居民区吗?谁发的养犬证,合理合规吗?应该防微杜渐。深查制度漏洞,亡羊补牢。还人民群众一个安全祥和的生活环境。

近年来犬伤人事件屡见不鲜。致死人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而且有日趋严重之势。但凡深究,定能发现这样的肇事者多是那些劣迹斑斑的治安隐患人。对此类致死、致残重大事件并有主观责任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不能简单地以赔偿了事。必须加大不法行为造成伤害的成本。养犬就要顾及各种严厉的制裁制度。

伴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饲养个宠物小狗无可厚非。但遵守国家各项法令法规。遵守公序良俗是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