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往的一些事件中我们发现,“钉子户”在抗拆中作出不理智的行为后,常常被冠以“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罪名,愿望落空还得不偿失让人叹息。于是暗暗告诫自己遇事要理性克制。

可当自己遇到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后,才发现烦心事一档接着一档没完没了,办事拖沓没人理,叫天叫地没人应,自己明明就是受害者,却无奈活成了“钉子户”。做了很多无奈的抵抗,与暴力越走越近。

如果错不在我,那暴力抗拆有可能成为正当防卫吗?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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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正确认识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原文这样写道“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核心理念并非俗话所讲的“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当防卫不正当”,法律所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允许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

判断拆迁与抗拆正当与否的依据,便是与拆迁相关的一系列行政法规,法律确实赋予了公民在特定情形中拒绝搬迁的权利,但这不意味着公民可以无限期拖延。如果公民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法律程序,就会失去法律意义上动机的正当性!

切忌让抗拆变成主动报复

史律师提醒大家的另一个重点,便是正当防卫强调的“对等性”。法律所保护的限度是有限的,在对方只有控制人身自由的意图时,受害方的限度便限于挣脱人身控制,如果这时发生了致残致死的恶性事件便成了防卫过当。

在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进一步明确了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界限——不以结果论防卫是否过当,而是以暴力手段论,只要暴力手段对等就可以认定正当防卫。只要加害方表现出行凶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经行凶进行防卫。

所以即便是正当防卫,也务必要保持一颗理性、冷静的头脑,这样才能注意防卫的限度,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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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权利,别拖到“无路可走”!

虽然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和解释已经相对完善,但在实践中,暴力抗拆的定性依然存在诸多困境。

首先便是暴力抗拆的性质容易混淆。暴力抗拒非法强拆所阻止的是拆迁方对房屋所进行的暴力拆除行为,而正当防卫需要针对拆迁方对被拆迁人实施的暴力行为,这两者之前在实践中多有重叠,很容易混淆,故而在司法实践中多会存在分歧。

其次是正当性认定存在分歧。大多数被拆迁案人法律意识淡薄,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对拆迁中的各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被拆迁人虽然坚持的拆迁违法,但也仅停留在自己的脑海中,违法事实没有得到司法的确认,被拆迁人只得陷入有理说不清的尴尬处境。

暴力抗拆只能作为无可奈何的最后选项,史律师希望它永远不用发生在你的身上。而在这之前,我们依然有很多法律上的权利能够行使,关注各项法律时效,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复议诉讼,不需要用最壮烈的手段,依然有机会挽回合法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