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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上午9点,莆田荔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荔城区人民法院院长王诺担任审判长,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育生出庭支持公诉,东南网对该案进行同步视频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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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5年7月20日,同案人黄某军(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深圳市出资成立了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先后雇佣被告人肖某桔、同案人邓某正、张某全、程某保等人(均另案处理)为公司员工。该公司下设即刻发卡组、天下会社群、新盟社群和客服宝推广组。其中程某保为天下会聊天社群主管,被告人肖某桔及同案人黄某、朱某东、曾某、陈某(均另案处理)为该社群客服人员。

2017年12月起,该公司通过微信、QQ平台先后组建48个天下会微信社群(会员人数22153人)和6个QQ社群(会员人数8516人)。社群成员以每人支付人民币198元的方式入群,大量不法分子通过社群共享新型电信诈骗犯罪技术、买卖手机流量卡、境内外实名微信、定向人群好友数据、诈骗话术脚本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肖某桔作为群内客服人员,在明知上述情况下仍为社群成员提供交易担保、中介、发布供求信息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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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交易截图)

经查,被告人肖某桔自2017年11月14日入职天下会社群以来,该社群违法所得共计2770346元。

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桔伙同同案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77034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肖某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能认罪认罚,故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桔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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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诺院长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王诺院长向记者介绍,《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年来,许多不法分子觅得‘商机’,打着‘网络社交’的旗号,搭建平台,以会员费招揽‘志同道合’的朋友组成聊天社群,为买卖社交账号、实名手机卡、诈骗脚本等交易提供担保、中介、发布供求信息等服务,成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帮凶,这类行为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心存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仅仅是搭建网络社交平台供他人交易,并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去,不会触犯法律,然而这种认知并不会为其助纣为虐的行为脱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此要提醒广大市民,从业需保持警惕,增强防骗意识,勿越网络犯罪的雷池,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王诺院长说。

同时,针对目前个人信息易被泄露的情况,王诺院长结合该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条进行了解读:本案被告人肖某桔作为天下会社群客服人员,通过该社群买卖微信实名信息、定向人群好友数据等,这实际上是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行为。今年刚刚出台的民法典也从司法层面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典的颁布加大了民事权利的保护力度,构建了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体现了我们国家对公民人格尊严的尊重,营造更加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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