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案例,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

陈林是佛山一家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因为要完成公司一笔大订单,不得不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原本陈林就不胜酒力,但是为了前途,也不得不硬着头皮喝酒,席间,陈林和两位经理,客户一共喝了一瓶白酒,陈林只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忽然出现呕吐休克状态,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过诊断,陈林入院前已经死亡,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林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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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噩耗后,陈妻悲痛之余,考虑到丈夫因工作应酬而醉酒身亡,陈妻向有关部门递交材料申请工伤鉴定,然而,人社局认为,陈林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忽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故而不属于工伤,陈妻不服,起诉至当地法院,法院一审认定为工伤,被告不服上诉,然而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维持被告的《工伤认定书》,理由是工伤,指的是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而本案中,陈林因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是因为工作原因,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期间病发,当属于工作时间,病发地虽然不是在公司,但由于喝酒行为属于领导安排的办公场所,因此,喝酒的地方可认定为工作场合的合理延伸。

然而,工伤规定中,有部分特殊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的陈林显然属于陪酒身亡,属于特殊情形之一,因而即使是工作原因,也不能认定为工伤,他作为一个成年人,对于喝多喝少,显然是可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