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2日下午16时许,周女士骑着电动车去菜园摘菜。经过同村丁某家门口时,遇见丁某和他家养的藏獒在路上游荡。

因为藏獒长得高大凶猛,而且没有栓绳,周女士顿生恐惧,便跟丁某要求,希望他能看管住狗,或者将狗带回家中。但丁某拒绝了周女士的请求,并自信地回答:“你顾自己骑上去好了,我的狗不会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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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害怕藏獒发生交通意外

高位截瘫、一级伤残

无奈,周女士只能壮着胆往前继续骑行,刚要经过藏獒附近之时,藏獒突然转身向周女士方向走去。

周女士见藏獒离自己越来越近,更加害怕,在慌乱之中试图躲避前行,却太过紧张导致身体失去了平衡,驾驶着电动车撞向一旁的墙上,整个人从车上跌落并受伤。

在送医院救治后,周女士被诊断为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头皮裂伤等疾病,伤势鉴定为一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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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周女士将狗主人丁某告上法庭。

周女士和狗主人都有责任

法院判狗主人赔100万

法官说法:本案中藏獒损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能仅仅局限在扑、抓、咬等攻击行为或者吠叫、呲牙等恐吓声形,而是藏獒本身所存在的危险性,结合当时无约束措施的情状,已足以令人生畏,才使得周女士驾驶失误后从车上跌落,故被告丁某放任藏獒在道路上无约束游荡的行为与原告周女士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但因周女士本次事故发生前,已经意识到藏獒的危险性,却还要从藏獒旁边骑行通过,且就骑行本身而言也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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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诸暨法院判决:被告丁某需赔偿原告周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0余万元。丁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绍兴中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