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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上午,秋风细雨,榆次区人民法院组织10余名执行干警、法警奔赴太谷县胡村镇孟高村执行现场,对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马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采取搜查执行行动。

2015年6月25日,被告马某驾驶小轿车由南往北行驶至108国道与东清线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及乘车人韩某受伤,张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马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榆次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民事部分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1500元外,剩余361193.24元由被告人马某赔偿。

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未能拿到赔偿款,无奈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材料,责令马某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马某认为自己已经服刑一年,再加上该系太谷县胡村镇农民,家中无农田,夫妻俩靠养猪为生,生活本就不宽裕,迟迟未能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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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任何财产线索,多次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仍然拒不配合,明确表示不协商处理。为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榆次区法院执行局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督促其尽快履行债务,但均未予以履行。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行为,榆次区法院执行局张海斌副局长率队前往马某住所进行实地搜查。

到达执行现场后,办案人员向被执行人马某出示搜查令,随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见证下,对被执行人住所进行了全方位搜查,并对搜查出的财产进行了扣押。搜查结束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搜查执行通过“移动执行”系统将现场搜查画面传回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局局长于保明对搜查过程进行现场指挥,确保了执行行动安全有序平稳进行。整个执行行动程序规范,公开公正,对搜查过程进行全程拍照录像留痕。搜查执行行动顺利,彰显了司法权威,提升了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