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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狗咬人”“狗撞人”等情况发生的诉讼不在少数。不过因为狗“长得太吓人”而导致的诉讼并不多见。

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报道,诸暨的周女士因为经过邻居家门口,被邻居家的藏獒吓倒而出了车祸,最终因伤势严重起诉到法院,要求邻居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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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却认为:“我的狗不咬人,是她自己胆儿小,怪不得别人。”

那么在这件事情中,狗主人究竟该不该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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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你家的狗不咬人,却吓坏了人!

2015年8月22日下午16时许,周女士从自己家骑一辆电动车去菜园摘菜,经过同村丁某家门口时,遇见丁某和他家养的藏獒在不远处的路上游荡。因为藏獒长得实在是高大凶猛,周女士见到顿生恐惧之意,于是便跟丁某要求,希望其能看管住狗,或者将狗带回家中。

但丁某却轻描淡写的拒绝了周女士的请求,并自信地回答“你顾自己骑上去好了,我的狗不会咬人的”。无奈的周女士只能壮着胆往前继续骑行,刚要经过藏獒附近之时,藏獒突然转身向周女士方向走去。周女士见藏獒离自己越来越近,更加害怕,在慌乱之中试图躲避前行,却太过紧张导致身体失去了平衡,驾驶着电动车撞向一旁的墙上,整个人从车上跌落并受伤。

在送医院救治后,经诊断为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头皮裂伤等疾病,伤势鉴定为一级伤残。

事后,周女士因就赔偿问题与丁某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周女士的事故

与藏獒的危险性具有因果关系

藏獒属于体型较大且长相较为凶猛的犬类,一般而言关在笼子里都会让人心生畏惧,何况放养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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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藏獒损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能仅仅局限在扑、抓、咬等攻击行为或者吠叫、呲牙等恐吓声形,而是藏獒本身所存在的危险性,结合当时无约束措施的情状,已足以令人生畏,才使得周女士驾驶失误后从车上跌落,故被告丁某放任藏獒在道路上无约束游荡的行为与原告周女士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但因周女士本次事故发生前,已经意识到藏獒的危险性,却还要从藏獒旁边骑行通过,且就骑行本身而言也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诸暨法院判决:被告丁某需赔偿原告周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0余万元。

二审绍兴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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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遛狗不牵狗绳应负责

民法典草案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哪怕被侵权人有过错,饲养人或管理人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减轻责任。这意味着市民在饲养宠物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如未按照当地规定栓狗绳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必定有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碰到在公共场所,犬只未束犬链,未由饲养人或管理人牵领,突然窜出来撞上行人或车辆致伤的情况发生,在审判实践中,针对该类情况,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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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官在此提醒,若是明知道动物的危害性,或已经看到了警示标识,还去窃取、挑逗、投打动物等,那即便是受伤了,也要为自己的“冒险”行为负责。

法官最后提醒:无论是意外还是故意,都请饲养者务必管好自己的宠物,让伤害变得更少一些。

各地出台严格法规规范宠物饲养

近年来城市宠物饲养增多、且宠物伤人扰民现象频频出现,对此,多个城市均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对于饲养宠物的行为予以规范。

如长沙市2019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作出了“在严格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时,必须犬绳牵领,并为犬只佩戴嘴套”等规定。此外还明确,“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进行检测,不得隐匿、转移。”

民法典草案还针对饲养人的管理义务,进行了特别规定。目的就是对于宠物伤人的行为,强化宠物饲养人的管理责任。即只要饲养人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被侵权人有故意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也只能减轻责任,并不能免除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审判实践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后,通常推定饲养人有过错。饲养人想减轻责任的,还得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

编辑|郑直 杜恒峰 肖勇

绍兴市中级法院、湖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