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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4日20时30分许,张某(女)驾驶车牌号为赣G1651J小型汽车在县城建昌大道新城交警中队门口路段行驶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永修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其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确定张某(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14mg/100ml。目前,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修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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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标准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示: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请您遵守交通法规,酒后不驾车,驾车不饮酒。

永修交警祝您一路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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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钟小勇

编辑 宋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