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盗窃窨井盖案件,张某因盗窃18个窨井盖,被法院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成为许昌市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获刑的偷井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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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事】

经魏都区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现年60岁,许昌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魏都区法院取保候审。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张某在市区学院路与莲城大道交叉口向南约50米至300米处路西、中原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向北20米路东等7处路段,先后三次盗窃城市通行非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盖共计18块,并将偷得的窨井盖以十几元的价格卖给废品回收站,至案发时已销赃2次,累计获利5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盗窃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张某系初犯,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一审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承办法官袁少武提醒广大市民,井盖虽小,却关乎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问题。今年四月我国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已经联合发布意见,指导司法机关对涉窨井盖相关刑事犯罪进行准确认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张某一案是指导意见出台后,许昌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获刑的偷井盖者,在此告诫那些寄希望于不劳而获的人,只有脚踏实地辛勤劳作才是致富正道,妄想投机取巧,等待你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和忠 张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