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财务铁娘子

一是取消城建税的专项用途规定。城建税暂行条例中的第一条立法目的,第六条和第七条要求城建税保证用于城乡维护建设等规定,明确了城建税收入的专项用途。但随着我国预算制度的改革,城建税收入自2016年起已由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且税收收入分配和使用一般不在税法中规定,因而城建税法取消了税收收入的专项用途规定。取消城建税的专款专用,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

二是细化计税依据规定。城建税法保持了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规定,但考虑到增值税已实行期末留抵退税的政策,为避免增加纳税人负担,有必要在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因而在法中对现行规定进行了明确,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同时,还授权国务院规定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与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相一致,有助于减少纳税人的资金占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三是授权地方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城建税法保持了按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和镇或者其他地区,分别适用7%、5%和1%的税率规定不变,并规定“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这是考虑到城建税属于地方税,各地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因而授权地方确定,不作统一规定,这也符合健全地方税体系和稳步扩大地方税管理权的改革方向。

四是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规定。考虑到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在征管上有着密切联系,城建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和消费税保持一致并同时缴纳,这有利于简化纳税程序和便于纳税人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