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已经接近尾声,很多人陷入焦虑,被疫情影响导致自己一整年碌碌无为……

“宁做一元小老板,不做万元打工仔”唤起了人们创业的想法。部分城市“地摊经济”的兴起,更是激发人们纷纷做起小本生意。但是创业谈何容易,大到产品内容、品牌创立、经营成本,小到地址选定、员工培训每一步都是需要专业有经验的人指导。从前社会发展慢,很多人都是先打工,深耕行业几年,摸清楚整个行业的经营模式再创业。但现在的社会发展瞬息万变,有好的想法不去实施,马上就会有人捷足先登。近年来,加盟原有成功品牌的商业合作模式应运而生。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前几年很多创业者就是通过加盟品牌,乘上别人的东风,搭上发家致富的列车。

加盟店的好处:

1、品牌效应。随着选择增加,消费者更信赖品牌效应,加盟连锁体系能够短时间内吸引第一批客户,为商家快速转化效益;

2、成熟的管理模式。已有品牌的成功管理经验,减少创业者的试错成本,减少人员培训时间;

3、拥有稳定、低廉的进货渠道。已经形成的品牌连锁,往往有独立的生产线或有独立的供货渠道,能减少经济纠纷和原材料供给不稳定性等问题;

4、总部整体的营销指导和丰富的经验指导。加盟商能享受品牌已有的企划文案、得到专业人才的指导,广告宣传、店面选址、形象包装、促销专案、公关策划等都是现成的。

加盟看似一劳永逸,仿佛只要前期舍得花钱,就能享受前人的成功经验,但事实并非如此。很多骗局打着加盟的旗号,行诈骗之实。有很多加盟者稀里糊涂签了所谓加盟协议,到头来反而被嘲笑异想天开。

案例一:10万元“加盟”早餐店误入诈骗圈套。

张某和妻子打工5年,好不容易辛苦攒下10万余元,想着回老家好照顾孩子,于是有了在老家开一家早餐店的想法。张某夫妇之前都是在工地打工,没有经商经验,于是在网上搜索早餐店加盟。不到半天时间,一刘姓男子主动添加张某微信。刘某自称是天津狗不理包子店的招商经理,刘某热情介绍该包子店的品牌效应、经营模式等。张某之前就听说了这个牌子,在男子的盛情邀请下,被邀约到广州第20分店参观。张某看包子店生意非常火爆,当天就与刘某签下加盟协议并支付10万的合作诚意金。依据协议,刘某的团队会在3天内出具开店方案,为张某选址提供装修指导等。但张某第二天就联系不上刘某,再次到第20分店时,小店老板表示之前都不认识刘某,也不是什么加盟店,生意好纯粹是自己的东西好吃……

案例分析

类似的诈骗与其他的诈骗手段并无区别,只是借助互联网和品牌店加盟等作为噱头。不管是什么形式的合作,前期需要对合作相对方的资质进行审查。这其中包括前期的工商查询及代理人权限的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刘某行为已经触犯此条款,张某可以通过报警维权,但亡羊补牢,张某夫妇也难免要经过时间和精力才能追回损失。

案例二:百万投资网红火锅店,原来只是指导开店

周某自己常年经商,近年来随着国人夜宵文化越来越流行,周某深知火锅店成本低,需求大,是十分有前景的选择。恰逢从朋友口中了解到某网红火锅店有意找合作人。周某和对方代理人沟通多次后签《餐饮服务协议》,支付了合作费用近90万元。后续该网红店安排了几位自称为业界知名的餐饮“专家”出具了经营方案。对方工作人员后续也陪同周先生选店址,指导店铺的装修、文案设计等。但后续周先生要求对方按要求授权商标等,对方称双方签订的仅仅是服务合同,而且相对方并没有相关的特许经营资质,现指导服务基本已经完成。

很多人以为的加盟,其实是特许经营,特许经营的本质是以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为核心的产权交易。国内成功的特许经营品牌,如麦当劳、肯德基等都属于特许经营的情况。《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质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经营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真正意义上的加盟,是品牌所有人把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等并授予被特许人在一定范围和权限内使用。而国内很多所谓加盟其实只是合伙、合作或是提供服务指导,类似情况要维权十分依赖于合同内容及前期的约定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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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特许经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签订规范的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加盟行业鱼龙混杂,一份规范的合同可以约束合同各方,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使得履行过程中有规可循,发生纠纷后有据可依。

2、特许人的条件:两店一年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司法实践中,若特许人未达到“两店一年”标准的,一般不认定为合同无效。但如果被特许人不知道该情况的,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3、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应负有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四章中规定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特许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商务部制定《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予以细化。

4、特许经营中的冷静期: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作为特许人一方来讲,在对方表达加盟意向之后,应当首先拟定一份尽量完备的特许经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商业活动。作为被特许人需要提前到商务部官网查看对方是否有备案资质,熟悉特许经营的相关条例。

本案例中,周某应当核实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有相对方授权商标、限制经营区域、运营管理、人员培训等情况,如果有相关的承诺和限制应当推定为特许经营合同,周某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及赔偿。

案例三:万人争抢的网红奶茶店,日销其实不到十杯

林某十分钟爱奶茶,毕业后家人看其学无所长就投资50万让其学习开饮品店,林某在奶茶加盟网站上搜索奶茶加盟,其中名为“依依”的奶茶店被举荐为口碑第一的加盟品牌。林某点击进入其官网,见官网宣传十分到位,其中还展示了十余家加盟店的现场图片。林某随即联系了客服要求现场参观。到了店面现场,林某看到了万人空巷的抢购场面。林某到后厨看了对方有条不紊的营运,考虑再三与对方签下合同。但是林某开店后发现销售效果极差,调查后发现该品牌之前就多次爆出食品安全问题,企业通过大量宣传费用“洗白”后又买热搜进行招商宣传。林某参观当天相对方特意雇佣了50多个人排队买奶茶,所以有了热销的场面。

相比于前两个案件的诈骗,林某的情况更是防不胜防。为了骗取加盟费,相对方通常会安排意向者现场考察。企业期间还专人接送,安排免费食宿,一方面是为了显示企业不差钱不差加盟者的情况,另一方面是为了控制参观者行程,让参观者随时看到顾客排队、生意红火的景象。这样的企业确实已经获取相关的特许资质,即使走法律流程林某也很难有胜算,企业确实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但是往往举证困难,其中的因果关系也很难主张为欺诈并撤销合同。

案例四:正规加盟,后续却“死于”合同剥削和桎梏

叶某加盟了国内某著名的餐饮连锁,经营粉面生意。双方约定特许经营年限为10年,叶某有广州独家的特许权限。开业后叶某就发现特许人的原材料高于市场定价,而且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口味也不是很适合南方消费者的口味。叶先生多次与对方协商,但是对方一直以一切以合同为准拒绝协商。由于品牌效应,叶某前期尚能勉强维持成本,但是后续越来越多商家恶意模仿抄袭,特许人又怠于维权,叶某陷入经营困难。

加盟一定要:

1、做自己熟悉的行业

加盟时要选择自己熟悉的行业或是擅长的行业,了解行业经营模式,做好前期的调研。

2、全面了解特许人的资质、管理、口碑

加盟很多情况是为了品牌效应,建议实地考察一段时间,出具分析报告,详细了解品牌辐射空间、社会口碑、历年发展。特许经营备案情况、工商登记情况、代理人权限是基础信息,内部营运、管理模式提前调查。

3、结合自身情况确定接受特许人的要求

合作前审视对方的创业理念、风格、受众是否一致,是否有一定的自由创新空间。

4、合同!合同!合同!重要条款再三确定。

双方的合作模式是否为加盟,加盟的具体模式如何,有哪些限制都应提前说明,约定清楚。

加盟不代表一劳永逸,前期需要核实清楚对方的企业情况、运营情况,尤其是很多加盟企业会在后续的供货及物资上强制要求,加盟商一定要做好成本评估。在风格方面,特许人为了保持自身品牌的一致性,会对被特许人有一定限制要求,加盟商前期就要考虑好是否合适风格、是否能够接受约束。合格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当确定清楚授权区域限制,被特许人维权权限等。

我顾问温馨提示:

加盟是可以让你前期比较轻松,但是后期的经营却更为重要。世界上不存在一劳永逸的成功,很多成功的背后都是凝聚了前期大量的调研,辛苦地沟通谈判、后期不断地维护、精进改良。

作者:林楚凤

指导:我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