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晶。

熟悉的流动摊贩、熙攘的乡村小路,两条自由欢脱的狗,一根失控拖地的绳,一名慌张追赶的未成年人,一位悠闲散步的九旬老人。人没拉好绳,绳绊倒了人,老人直直倒地,没有一丝丝缓冲,生命戛然而止。事发太突然,幸好有监控记录了完整的事发经过,观毕,甚为震惊、错愕,甚至惶恐。

据广东佛山杏坛镇人民政府8月18日晚通报:8月17日17时21分,110接到报警: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受伤倒地。接报后,民警及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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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目前,该事件的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下阶段,杏坛镇相关部门及各村(居)将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并强化宣传教育。

据此,一一分析这两只闯出弥天大祸的狗背后的人。

狗主人,即法律意义上的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12岁女孩,系未成年人,即法律意义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2岁女孩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不幸逝世的88岁老人,即法律意义上的被侵权人。

毕竟,这件事,问题在人,不在狗。

首先,看狗主人有无责任。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专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根据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至八十条、八十二至八十四条,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遛狗造成他人伤害后果的,动物饲养人即狗主人在两种情况下不能免除责任只能减轻责任。第一种情况是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如该拴绳没有拴绳或绳子长度违反相关规定、从未或未按时给狗打疫苗。第二种情况是饲养国家禁养的烈性犬,如藏獒。

《民法典》专设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特别强调了在人群间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共处环境。发生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如狗咬人、狗撞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适用的过错规则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不因饲养人或管理人主张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所以,在这件事上,狗主人负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如果伤害后果是因为第三人过错造成,其享有追偿权。

接着,看12岁女孩责任。

鉴于通报事实较少,网传版本过多,现以假设形式具体分析相应责任。

假设,女孩未经狗主人同意,偷偷解开拴狗绳,并意图占为已有,则其行为涉嫌盗窃。但因狗的价值或未达刑案立案标准、女孩系未成年人且系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故无法追究刑责,不构成盗窃罪。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偷窃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免予行政处罚,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假设,女孩经狗主人同意遛狗。根据2020年年初颁布的《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这条规定,明确要求在佛山市区范围内,未成年人不得单独领犬外出。本次事发地点为佛山下属杏坛镇,条例具体适用与否、如何适用,尚有待进一步明确。

再论其父母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其成立一般只要求两个条件即损害事实的成立、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考虑过错的存在与否。意外事件不同于不可抗力。前者指虽不可预见但常常是能够改变和克服的,后者指即使预见到也无法避免和克服。故,一般不能把意外事件当作无过错责任中的免责事由。

最后是无辜的老人。

视频中的老人未逗狗、未伤狗,祸从天降,毫无过错!

现实生活中,遛狗不拴绳、不好好拴绳、拴绳不符合要求进而造成人员伤害的例子比比皆是。有些人听之任之,拒绝拴绳的理由诸如“它没事不会咬人的”“它需要自由”“拴绳太麻烦了”,归根结底就是少部分人不太顾及他人感受,不愿意约束自己,这也是造成冲突的重要根源之一。

这世上有多少爱狗之人,也便有多少怕狗之人或无喜无惧盼享清静之人。爱狗之心人皆可有之,但是个人爱好不该侵害社会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

这世上有多少闯下大祸的狗,就有多少疏于看顾甚至随意遗弃的主人。不该让一时兴起的爱滋生天长地久的恨意,狗何其无辜,与其共生、共存、擦身而过的人类何其无辜。

在享受文明成果的同时,也该自觉承担起文明的成本。可以养狗,但是必须遵守规则。如,该打的疫苗不能漏、该好的绳子不能找任何借口,该负的责任重重罚毕牢牢记住……

如是,让规范养狗、文明养狗成为社会共识。

少一些人间悲剧。

此外,有坊间传闻,12岁女孩的父亲是位瘾君子,母亲早年间抛下父女俩远走杳无音讯,对老人的后期赔偿、对女孩的严厉看管都成了棘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