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一人,还无罪释放,这还有天理吗?

每当发生交通事故,必有受害的一方,于情于理,大家都偏重事故中损失最大的那一个。

不要说把人碰伤,造成死亡的,肇事的人更应该严惩!而这起案子,肇事的人竟然被放了····

不仅如此,肇事的车主,撞人后逃逸了,在刑法上,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义务,不救助受伤者,是一种遗弃行为,应该受到大众的谴责,严肃处罚,以防止逃逸导致的受伤者不救而亡。

一、事件经过

2013年,江苏省涟水县农民陈某驾驶小客车经过一家超市门前时,车的后视镜刮到倒过马路的蒋某,蒋某倒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车主陈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后受伤的蒋某经抢救无效在家中死亡。

被告人陈某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全部的事实,公安局认定,其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陈某在之后与受害着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积极履行,取得了家属的谅解。

此案的相关证据,事故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材料,陈某陈述,证人的证言,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充足,无异议。

庭审中,因陈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且陈某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最后被判处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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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折开始

被告人陈清请了一位律师来为其辩护,律师以一个合适的理由,请求宣告陈某无罪。

辩护律师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

1、原审被告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被害人蒋某死亡之间没有关键证据,能够证实存在因果关系;

2、且无证据证明,蒋某的骨折损伤属于重伤。

这两条理由成为了解救被告陈某的关键。为何要提这两个理由呢?

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认定交通肇事罪要有人重伤,此案中蒋某确实被车后视镜刮倒,可其受伤的程度还没有被医院认定为重伤,就出院了,虽然出院一周后在家中死亡,也无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其死亡是与在交通事故中所受的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蒋某死亡是在家中,而不是经过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换句话说,不一定是被撞至身亡。

三、确实撞人+无罪释放

再审查明,被撞的蒋某回家后死亡,次日交警大队拟委托物证鉴定室对蒋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其亲属拒绝鉴定,尸体未经鉴定火化并安葬。

本案再审期间,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中心对各种证据进行鉴定证明,均因鉴定材料不够充分而不被受理。

后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某驾驶车辆,确有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以及肇事后逃逸行为属实,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蒋某骨折的损害结果构成重伤。

故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法院不予支持。辩护律师的意见成立,本院采纳。

原判撤销,宣告原审被告人陈某无罪释放。

一场官司打的酣畅淋漓,辩护律师扭转乾坤,可见事实并不是你所想的那样,结局都是未定的。

一切变数,都是可控的,若没有专业的律师,被告陈某将坐牢3年,也同样因为没有律师助力,受伤害最大的一方家属明明可以获得安慰,最后却草草离场···

刑法公平的保护被告,也公平的保护原告,却无法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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