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必然涉及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对于涉及一方或双方持有的股份往往更容易发生争议,有些甚至动辄价值数亿,在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一方或双方经营公司所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在实践中算是比较复杂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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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绝大多数人在结婚时或结婚后不会对婚姻期间的财产与收入进行约定,共有就成为大多数夫妻财产的默认选择。原则上来说,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平均分割

无论是婚前创业,还是婚后创业,在婚后一定时间获得融资,股权价值增加的,一旦发生婚变,都会面临股权分割问题。

那么离婚时股份到底应该怎么分呢?

我们先来看下这个案例:

离婚离出女首富

7月11日,福布斯宣布,亚马逊创始人杰夫·贝索斯的前妻麦肯齐,以623亿美元的身价,成为美国最富有的女性。

2019年4月,因为贝索斯出轨,麦肯齐与贝索斯达成了离婚协议,拿走了亚马逊4%的股份,当时这些股份价值383 亿美元。而最近因为疫情的发生,快消品行业、奢侈品行业的大佬们纷纷资产缩水,却让以亚马逊为首的在线电商赚得盆满钵满。

随着亚马逊股价在新冠疫情期间飙升,麦肯齐的净资产一下子攀升至 623 亿美元,超越沃尔玛创始人山姆·沃尔顿的女儿爱丽丝·沃尔顿(573 亿美元),成为美国最富有的女性。同时,杰夫·贝索斯本人的净资产为 1882 亿美元,目前为全球首富。

原本按照法律规定,麦肯齐作为亚马逊联合创始人,本可以分走一半家产,但这样一来,不仅贝索斯世界首富的地位不保,而且很有可能影响到亚马逊的股价大跌,甚至是未来的发展稳定。

然而麦肯齐并没有这样做,她放弃了《华盛顿邮报》以及太空探索公司蓝色起源(Blue Origin)的所有股份,就连亚马逊的股份,她也选择只接受4%,还将这部分股票的投票权让渡给了贝索斯,以确保亚马逊的连续性。

这样一来,不仅让贝索斯坐稳了世界首富的宝座,还让贝索斯继续享有对亚马逊、华盛顿邮报和蓝色起源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保住了两人共同奋斗打造的商业帝国。

下面我们来具体谈一谈夫妻离婚时涉及分割股份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时要考虑其他股东的意见!

有限责任公司在性质上与股份公司不同,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此夫妻离婚时分割一方持有的股份,就不单纯是夫妻两人的事儿了,要考虑到其他股东的意见,最主要的是要考虑到《公司法》中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处理。

1、夫妻双方均登记为同一公司股东的,如何处分股份都不涉及其他股东优先权问题。

如果夫妻双方均登记为同一公司股东,不论双方各占股份多少,也不论是双方直接调整股份比例还是将一方股份全部转给另一方而获得补偿,均不涉及其他股东的优先权问题。可直接处分或同法院直接判决。因为夫妻二人本就都有股东身份。

2、夫妻一方登记为股东,股份归登记方所有,给另一方补偿的,不涉及其他股东优先权。

在夫妻一方为登记股东的情况下,如果协商或判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归登记一方所有,不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变更,不用考虑《公司法》中其他股东的优先权问题。

但这里涉及如何确定股权价值的问题,股权的价值和公司的资产及经营状况直接相关,就股权价值如果双方协商不成,要准确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价值,应该对公司资产及账目进行专业的会计审核才能确定。

不过,很多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存在两本账或账目不全的问题,再加上其他股东可能不配合,在离婚诉讼中要通过法律手段核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价值,可能会遇到很多障碍而无法实现。

3、夫妻一方登记为股东,协商或判决股权部分或全部给另一方,需考虑其他股东的意见。

在夫妻中只有一方登记为股东的情况下,不论采取协商还是判决的方式,如果离婚后将股份全部转给另一方,或者是直接分割一部分股份给另一方,造成的结果都是原不是股东的一方会成为公司的新股东。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事性质,这时,就要先考虑《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如果其他股东同意转让,且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原未登记的配偶可顺利成为新股东。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则应主张优先购买权,法院在离婚案件中要分割的就是股权转让款了。如果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同意,原未登记的配偶也可以成为新股东。

二、关于上市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离婚时多按比例分割。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是要分割的。这种股份同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的分割相对比较简单。一般采取以下方法分割: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按双方协商一致的议案分割。

既可以一方持有给另一方补偿,也可以按方按份额分割。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于补偿数额和分割比较由双方自定。

2、对于一方持有股票无争议,但对于补偿数额有争议的,可按市场价确定补偿标准。

如双方对一方持有全部股票并无争议,但对于应支付的补偿数额有争议,可以根据某一基准日的市场价(比如法庭辩论终结日)来确定股票价值,然后计算补偿标准。

3、对于不易确定价值的股份,一般法院会采取按比例直接分割的方式。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价格是公开的,从这个角度讲相对比较容易确定其价格,但上市公司的股票浮动及变化幅度也是相当大的,股市上的价格和真实价值未必一致。除非确定接受某一点的价格,否则在变化幅度比较大的时候,由法院直接单方采纳某一时段股市上的价值也未必会公平。

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价值确定就更难了,不对公司账目资料进行专业的审核,基本无法确定股份价值。

所以,如果涉及要分割的股份价值难以确定时,法院一般会采取直接按比例分割股份的方式来处理。

反正是按比例分割,在法院看来其价值多少也就不重要了,这种分法对法院来讲是最简单的。但是,分得股份的一方如果是不了解经营及股市的一方,其分割到的股份未必能体现出最大价值。而且,如果是单纯分割股份,将来二人以股东的身份在公司合作,障碍也不少,很可能会再以股东身份进行公司及股东纠纷之诉。

所以,如果有可能,双方还是尽量协商取得一致对双方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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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案例及如何解决?

土豆条款:投资者要求 “被投资公司(创业公司、标的公司)的CEO(首席执行官)、主要创始人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尤其是优先股股东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土豆条款的由来:

土豆网是创始人王微与其前妻婚姻期间创立。2010年初双方离婚,此前5年间土豆网已经获得了5次注资,募资额为1.35亿美元(超过9亿元人民币)。离婚半年以后,2010年11月“土豆”先于优酷向美国证监会提交了IPO申请。提交申请次日,王微的前妻杨蕾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法院根据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了王微名下三家公司股权,其中包括上海全土豆科技有限公司95%的股份。该离婚后财产分割案成为土豆网上市的一大阻碍。

主要股东的婚变影响公司发展与融资,源于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一旦离婚就要对股权进行分割,如果平均分割股权就会有两个问题: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不明或难以确定

2、公司主要股东离婚,相互关系不睦,会造成公司的决策困境,影响公司的长久稳定发展。

如何解决:夫妻财产实行AA制

以上的分析是基于大多数人对婚姻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但是婚姻法容许夫妻对他们之间的财产进行约定

如果创业者夫妻能够在创业之初或结婚之时就理性面对婚姻与财产,就创业企业的股权归属作出约定,实行夫妻财产分别所有、部分分别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能够避免婚变对企业的影响,减少婚变对企业的冲击,也能够降低离婚纠纷的解决难度!

夫妻之间关于财产问题在结婚之前如果没有协商约定,在婚姻中协商分割财产对很多中国人来说是很难接受的。在结婚之前处理好财产问题是比较好的方式。

1.尚未结婚的创业者,在结婚前应该考虑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对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安排做出详细的约定。可以约定,结婚前一方拥有的股权,婚后为该方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在结婚之后的增值部分、红股、期权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对于已经结婚的创业人士,可以在夫妻之间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股权包括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而获得的股权、红股均属于某一方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约定该方拥有全部表决权。

股东签署的夫妻财产协议约定文件应提交一份给公司存档通知公司其他股东,这样相关人士就了解主要股东持股属于个人财产,非其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发生婚变,不会发生需要分割股权的情形。

与主要股东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应,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属于登记股东的个人财产,不属于该股东的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股权不可分割、不可继承。

除此之外,根据主要股东夫妻的具体情况,也可以设计其他安排,比如股权按约定比例共有,但一方将其拥有的股权份额对应的投票权委托给另一方,甚至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某一方享有绝大比例的表决权,另一方只享有象征性表决权。

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约定与安排都能够避免或缓解夫妻共有股权在发生婚变时对公司决策与经营、融资可能造成的冲击。

虽然像麦肯齐这样的“贤妻”能够为了公司的未来发展主动放弃应有权利,甚至是捐出自己的财产投身慈善事业,但作为普通人夫妻双方在面对离婚时的股权和财产分割,应该积极协商,根据自身实际能力,尽量在确保公司安全的前提下,正确自己应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