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税务局发布走逃(失联)纳税人公告,134家公司榜上有名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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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了走逃(失联)纳税人公告,共有134家公司,公告要求涉案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联系,逾期未联系且不履行税收义务的,局将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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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规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判定的标准有:

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

2.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第一条第(五)项和76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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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的如何处理?

根据38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四、检查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收集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检查,应收集以下相关资料并列出清单:

(一)基本证据

1.企业已经失联证明;

2.证实在经营注册地址未能找到企业,或企业经营注册地址根本不存在;

3.相关人员的笔录或者第三方人员的证人证言;

4.其他相关情形和判定材料。

(二)征管信息相关情况及证据

1.检查人员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原始登记(包括变更登记)资料以及企业报送的有关征管资料,进行复印取证,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2.检查人员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并打印企业报送的登记信息、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银行账户报告表以及发票领购记录等,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情况及证据

1.检查人员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升级前为防伪税控系统)、稽核系统查询并打印企业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2.检查人员通过协查、外调等方式,取得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信息与上下游开票、受票企业相应发票信息是否一致的相关证据。

(四)资金流相关情况及证据

取得以下资金支付证据材料:

1.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等;

2.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

3.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虚假结算;

(五)生产经营真实性核定情况

1.检查人员核实企业是否有实际生产加工场所;

2.注册经营地生产场所是否真正为企业生产场地(可能是他人生产场所,企业借用、租用虚假挂牌等);

3.生产设备是否能够生产其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有无委托加工;

4.生产能耗与销售是否相符;

5.购进货物是否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有无委托加工等。

(六)其他情况及证据资料

这些证据材料包括:

1.公安机关已控制犯罪嫌疑人的,取得相关笔录;

2.下游受票企业定性接受虚开的证明材料等。

五、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如何判定?

根据税总发〔2016〕172号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在收集到相关资料之后,应对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进行认真分析,对交易的真实性作出结论。可以从以下情形进行判定:

(一)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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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三)同一代码、号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与抵扣联的货物品名或受票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四)同一代码、号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发票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信息不一致的。

(五)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

(六)涉案人员承认无货交易,且有旁证或相应书证、物证等证据辅助证明的。

(七)下游售票企业已认定接受虚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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