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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城厢区华亭镇隆兴村原党支部书记王丽香、原聘用干部林志洪挪用公款一案,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丽香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林志洪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该案也是城厢区检察院第一起适用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

经查,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王丽香在担任华亭镇隆兴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保管、发放村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林志洪保管的用于领取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金的银行卡中支取现金的方式,挪用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75余万元,用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至案发时止仍有人民币39余万元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王丽香、林志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