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某某经医院诊断为梗阻性脑积水,入院当晚医院在全麻下行脑室腹腔分流术,后行脑干肿瘤切除术。术后,患儿心跳骤停,死亡。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二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符合室管膜瘤部分切除术后并发出血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原告认为是被告的医疗行为不当导致原告儿子出现死亡的严重后果,参考鉴定意见,应酌定儿童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436274.91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室管膜瘤,医疗过错,出血,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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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求

2018年3月27日,原告儿子王某某入住x省儿童医院,经医院诊断为梗阻性脑积水。入院当晚医院在全麻下行脑室腹腔分流术、颅骨钻孔探查术及开颅内减压术。随后在4月8日,医院做第二次手术,在全麻下行脑干肿瘤切除术、颅骨钻孔探查术及开颅内减压术。

手术后,主治医生一直告知家属患者恢复良好,不必担忧。但是在4月12日,医院突然告知患儿心跳骤停,病危,后患者因病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于4月12日死亡。原告认为是被告的医疗行为不当导致原告儿子出现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二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二.医方观点

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及知情谈话签字后,行“脑室-腹腔分流术”急诊手术,手术顺利,患儿生命体征稳定。2019年4月8日,继续完善相关检查后,经术前讨论、制定手术方案和术前谈话,家长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确认。手术持续约8小时,术中见肿瘤体积巨大,位于脑干背侧,与脑干粘连紧密,凸向第四脑室生长且肿瘤血供丰富,可见粗大血管团块,极易出血。显微镜下小心分离肿瘤,分块切除,充分止血,近全切肿瘤,残留与脑干粘连,不易分离。

19:20术毕转入外科监护室给予重症监护、呼吸机辅助通气、输血纠正贫血、头孢曲松静点、脱水降颅压及减轻水肿、止血等支持及对症治疗。2019年4月9日16:00撤离呼吸机,给予加强雾化、吸痰等呼吸道管理,患儿病情稳定。2019年4月12日19:00,患儿出现心率、血压波动,给予肾上腺素、多巴胺、多巴酚丁胺泵入后稍好转。与家长交代病情,积极抢救,告知患儿病情危重。

2019年4月12日20:00,患儿突然出现呼吸节律不规则、心跳骤停。立即给予持续心肺复苏,气管插管后接复苏囊正压通气,间断给予肾上腺素及碳酸氢钠应用,抢救中患儿对心肺复苏及肾上腺素等药物应用始终无反应,患儿心率、血压始终无恢复。抢救期间,多次与患儿家长沟通病情并安排床旁探视。经持续抢救,患儿心率、血压持续无恢复,瞳孔散大固定,大动脉搏动消失,监护室心电图为一直线。2019年4月12日22:00,告临床死亡。2019年4月15日,病理结果回示:“第四脑室”室管膜瘤,WHOⅡ级。

被告认为责任比例过高,请人民法院考虑医务人员主观无过错、疾病的复杂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被告的民事赔偿比例。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不合理之处,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认定。综上所述,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判决。

三.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某符合室管膜瘤部分切除术后出血并发症,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x省儿童医院对被鉴定人王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四.法院判决

参考鉴定意见,应酌定儿童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二日法院判决,被告x省儿童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36274.91元。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阑尾炎手术导致阑尾残端炎并发症,需进行二次手术切除。2.医疗纠纷:参加临床试验因入组错误,且未行血压监测致脑出血死亡。3.医疗纠纷:心脏手术一次实施多项目,体外循环时间过长致患者死亡。4.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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