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
武丽丽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行管法学教研室 新疆 伊宁市 835000)
[内容提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增加。但是,但由于他们文化素质偏低,缺乏法律意识,常常出现工伤、被拖欠工资、不会签劳动合同等法律纠纷;还有一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履行有关城市管理的规定,不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造成了一定范围的不良影响。研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法律意识,就是想了解、关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新环境下遇到的困难、找出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以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尽快适应并融入新城市、新地域,为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少数民族 流动人口 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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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共有55个民族成份,我国56个民族中除基诺族外都有在新疆生活定居的人。当前,新疆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关键时期,推进城镇化既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数据显示,新疆有城镇人口901.47 万人,城镇人口所占比重由1978年的26.07%上升到2010年的41.3%,城镇化水平有所提高,但与其他地区相比仍较落后。新疆城镇人口比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8.38个百分点,比一些发达的地区如广东、浙江分别低24.88%、20.30%,与西部五省相比,低于陕西4.40个百分点、宁夏6.60个百分点①《新疆统计年鉴2011》,新疆人民出版社,2012年.。新疆要加快城镇化的建设就必须破除地域障碍,对那些有勇气走出农村、牧区到城市生活、居住、经商务工的少数民族群众,应该大力支持和肯定。但事实上一些少数民族群众由于生活环境和文化背景的巨大差异,进入陌生的城市后,在就业、医疗、社保、安全、权益保障、城市管理中出现一系列新问题、新矛盾,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由于文化素质偏低,出现就业难、收入偏低的现象;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常常出现工伤、被拖欠工资、不会签劳动合同等法律纠纷,还有一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因为不了解国家法律、政策而不履行有关城市管理的规定,不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从而引发各类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造成了一定范围的不良影响,这些都使得新疆人口流动缓慢,经济发展受限。
一、对新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现状分析
本文涉及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指的是那些由于经济动因从农村、牧区、乡镇等户籍地流入城市或另一地区,就业、居住和生活,但不具备所居住城市户口的少数民族人口。对进城走亲戚或旅游等短暂停留的少数民族人口,或是仅仅在城市里中转停留的少数民族人口,则并不属于本文所要研究的对象。近年来,新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流动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截至2012年8月,我区累计登记流动人口1749325 人。区内流动人口493069 人,其中维吾尔族269606 人,占55.86%;回族22024 人,占4.56%;哈萨克族10781 人,占2.23%;蒙古族2849 人,占0.59%;其他民族6833 人,占1.42%。根据相关调研数据显示我区流动人口呈现出以下特点:(一)从区外来的流动人口以汉族为主,而区内的流动人口以少数民族为主。如截至2012年9月,新疆累计登记的流动人口2077307 人,区外1461238人,其中汉族占92.48%;区内616069人,其中少数民族占67.35%。(二)由于传统民族习惯,疆内流动人口仍主要以男性为主。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的开放,交通的便利,许多有手艺有能力的农牧民走出山区、牧区寻找新的就业方式和生活方式。但受传统民族陋习的影响,少数民族家庭中还以男子为重,一些女性仍坚持选择在家庭里照顾老人、孩子、牲畜。(三)从流动人口的文化程度分析,新疆流动人口主要是文化知识水平较低的农牧民(见表一),他们主要从事商业、餐饮业、服务业、建筑业和旅游业,其中小商贩占相当大比例。这些工作大多是短期性的、流动性的、收入不稳定,保障性不强,同时这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由于文化教育水平低,缺乏法律意识,在就业、劳动保障、维权等方面易受侵害。(四)受文化习俗的影响,各民族流动人口差距较大。如流动人口中维吾尔族占到58.93%,回族占4.15%,哈萨克族占到2.15%,其他民族占1.56%。维吾尔族是一个热情、开朗的民族,有很强的开放性,自古就与内地有各种联系。我们在全国各地城市看到的带有新疆风情的少数民族,其实大多是维吾尔族,他们的流动性也比其他少数民族要强。哈萨克族是一个诚实、善良的民族,他们主要以放牧为生,传统的文化、民族特征使他们表现出依恋故土,愿意世代固守自己的家园。在现代社会的引领下,他们也走入新的时代,但在流动性上被动性比较强。(五)疆内少数民族流动带有较强的时间性。受宗教因素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穆斯林斋月前后,而且男性流动性远远大于女性。(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大。我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逐年增加,由于流动快,居住分散、行踪难以掌握,特别是一些南疆的重点人员,行踪更为隐蔽,且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政府对其管控清查、管理的难度更大。一方面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是城市的弱势群体,需要更多的帮助扶持,另一方面他们也是城市管理的难点、重点,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危险。
流动人口以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为主,占68.36%。具体分别为:小学107950 人,占22.36%,初中221966 人,占46%,高中59252 人,占12.28%,大专39232 人,占8.13%,本科20059 人,占4.16%,研究生487人,占0.10%。
二、新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
基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法律意识等概念,本文认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是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非户籍常住地或暂住地在从事各种社会活动过程中,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态度、信任度、评价及是否运用的一系列表现。对这一概念的认识:首先,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受到自身文化知识、社会活动和所居住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其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法律意识当前停留在较低级的感性认识阶段即个体意识,主要体现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状况和程度。而达到高级的理性认识阶段的法律思想体系,主要表现为集体法律意识还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第三,评价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法律意识的高低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对基本法律常识了解的多少,如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等法律常识;②是否树立法治理念,如是否尊重、崇尚法律的权威等;③是否具备健康的法律心理,如生活中相信、认同法律还是宗教、风俗习惯等;④是否具有运用法律的能力,即遇到矛盾纠纷时,会不会、能不能运用法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解决矛盾纠纷。对新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调研中发现,由于多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文化知识水平较低,再加上语言不通无法交流,他们对学法、用法、守法的情况并不乐观。如在问到“遇到拖欠工资、解决纠纷的途径”时,多数人选择不知道,在问到“如何了解法律知识”时,大部分人选择没有渠道和途径,在问到“生活中会用到法律知识吗”,多数人回答“否”。另外在调研中发现许多少数民族不识字(本民族文字),不懂汉语,无法进行沟通。这些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说都制约了他们对当前国家、地方的政策、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也阻碍了他们参与城市管理和建设的积极性。这些现象综合起来分析,除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个人的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的因素外,还有一些外在因素也值得关注:
(一)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少数民族文字的法律读物较少。当前,图书市场上关于少数民族文字的法律书籍不是很全面,而且在翻译质量上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家各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而对于文化水平较低的少数民族群众来讲,那些图文并茂的生活法律常识读物就更少了。现在农村都有农家书屋,其中有一些生活法律常识的读物,但长期在外奔波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很难看到。另外法律常识读物的种类太少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对此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专门编写一些简单、常用的生活、出行、劳动等方面的少数民族文字的法律读本,投放于市场、社区、农家书屋等,以方便查询。
(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文化娱乐生活贫乏。由于生计和经济的原因,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几乎不参与文化娱乐活动,农牧区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与他们无关,城市里多样的文化娱乐他们又无暇参与,而专门适合他们的文化娱乐节目就更少了。多数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虽生活在城市,却无法融进城市,反而成为城市管理的问题人员。对此城市社区应加大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关心关爱,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以各种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节目宣传国家法律、政策,帮助他们缩小与城市的差距,共同发展。
(三)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法律政策宣传工作不到位。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城市管理能力的不断增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后对于切实利益相关的问题,诸如户籍、就业、住房、医疗、计生、义务教育、环境卫生等制度政策了解不全面,相关部门的宣传管理工作又跟不上。致使对他们的信息情报、行踪轨迹、生活需求、权益保障等都难以掌握。
三、增强新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法律意识的思考
结合以上分析,对新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要以“服务”为宗旨,加强管理宣传工作、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掌握工作。
一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户籍地时,管理部门要坚持“外出必教育、就业必培训”。流出地要注重加强思想道德、法律法规、技术技能、安全生产、文明行为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外出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后,管理部门要主动积极保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各项合法权益。当前,各地州都建立了规范的长效机制、完善的机构、配备了专业队伍,开展了各类培训、宣传活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满意度大大提高。如伊犁州建立流动人口维权组织就206个,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法律咨询8855人次,法律援助1340人次,追缴拖欠工资1503.81万元,救助流浪少年儿童228人等等。
三是管理部门应针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制定各类优惠保障措施,做好全程服务管理工作。如伊犁州各县(市)按照每位10-20元的标准对流动人口的房屋租赁实行财政补贴;流动人口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就可申报伊宁市户籍等。让他们真正享受与当地居民基本相同的政策待遇,从而增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实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由“社会人”向“社区人”的转变。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启动年。目标是要求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我们应多手段、多渠道加强我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普法教育,使他们树立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从而实现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目标任务。
[DOI 编码]doi:10.3969/j.issn.1674-6287.2013.03.30
[中图分类号]C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87(2013)03-0090-03
[收稿日期]2013-05-22
[作者简介]武丽丽(1973~),女,蒙古族,中央党校法学理论研究生,中共新疆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委党校行管法学教研室副教授。研究方向:社会学、法学理论。
*本文是2012年中央党校课题《新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法律意识调查研究》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唐旻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