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013年济源法院民事调解书

一起从2013年至今执行了六年多的民间借贷案件,2019年河南济源法院应被告一方要求重新再审。作为案件当事人,我对案件简要进行了梳理,拭看法官李文革等人如何规避焦点、操纵案情重审?

一、法院调解书形成经过

2013年,因李某某长期借我钱款不还,我将其诉讼至济源市人民法院,并追加李某某妻子翟某某为被告人,共同偿还债务。2013年5月2日,济源市人民法院调解后,达成“(2013)济民一初字第59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李某某、翟某某共同履行还款义务。

二、强制执行过程

2013年7月15日,我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12月23日济源市人民法院冻结了翟某某工资卡,期间每月从其卡中划转2000余元作为执行款。

2019年法官李文革下达裁定书

三、法院荒唐裁定,推动案件重新审理

2018年7月,被告一方翟某某提出再审申请,2019年7月30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启动案件再审程序。目前,姑且不论再审结果如何,对法院重新再审,我有以下几点质疑:

(一)再审申请超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翟某某作为被告一方提出的时间却是2018年7月26日。

(二)旧案套用新法规。2013年已审结且正在执行中的案件,翟某某套用再审的理由却是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018年翟某某再审申请书

(三)裁定理由不成立。济源市人民法院未经认真审核调查,即认为翟某某申请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情形,是完全不负责任和荒唐办案的行经。理由如下:1、翟某某在再审申请书中已经清晰地表明其“已经收到法院传票”。但作为被告,翟某某却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出庭,到底是谁剥夺了其“辩论权利”的?2、李某某和翟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视为其夫妻共同债务,翟某某应当与李某某共同偿还。对法院当庭达成的调解书,即使翟某某拒绝出庭,但在其后连续强制执行的六年中,法院每次从翟某某冻结的工资卡中划转执行款,都有翟某某签字确认,又哪里来的违反其“自愿原则”?

2014年翟某某签字执行书文书

但是,就是在再审超期以及裁定理由不充分、不成立的情况下,济源市人民法院法官李文革等人却牵强附会的支持、配合、迎合着翟某某完全无理的缠诉,浪费着有限的司法资源,成功推动了案件的再审。请问:人民法院所谓的主持司法公平正义的精神又体现在哪里?

(对于此事进展我们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