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作者:任翕张


▲ 乐安县公安局在悬赏通告中发布的曾春亮照片

乐安县山砀镇新厚坊村人曾春亮,今年刚好44岁。

200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3年3月,因再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

今年5月12日刚刚出狱,没想到三个月的时间不到,又犯下惊天大案,身负三条人命一人重伤,警方出动4000警力围山追捕已近一周,至今依然未被捕获。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 8月14日,厚坊村一带,参与搜捕的车队。新京报记者雷燕超摄

新厚坊整个村子有9个村民小组,登记人口1500余人,但由于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村里也就常住约三分之一的人。

▲上锁并拉上警戒线的厚坊村村部。本文图片均为澎湃新闻记者 赵思维 摄

村子里多面环山,各村民小组居住相对分散。

曾春亮性格傲慢,有点自卑,出狱后,无父无母无房无工作无子女无收入,属于“六无”人员,借住在亲戚家。

有人劝他去工厂,他嫌工资低,觉得坐过牢,不会有人要,会歧视。

之后,他不知道听谁的建议去办砂石厂,于是跑到村委会,找村主任、村支书等,称自己想办个砂石厂“搞点钱”。

7月22日早上,曾春亮潜入山砀镇山砀村村民康海(化名)家三楼,被发现后,同康海及其母亲发生一番打斗后逃走。

康海与家人选择了报警,山砀镇派出所警察不到十分钟就到了。康海向派出所民警描述:“有贼到了我家楼上,拿螺丝刀捅伤我了,听口音是当地人。”

随后,警察载康海往曾春亮跑的方向追,路上碰到一名熟人,并和他讲了发生的事,描述了一下“贼”的外貌,尤其是“留着光头”。这人便说,可能是他认识的一个人,他没告诉康海,而是把派出所的人叫到车上去,说了“曾春亮”的名字。

之后,警察带康海到了派出所,调出曾春亮的资料信息,信息显示,曾春亮5月份刚从监狱出来,确定了嫌疑人后,警察向康海问话、作笔录,询问家里丢了东西没有,有没有翻动的痕迹。

最后,派出所一名负责人跟康海说:“这案子估计起不了很大的作用,最多就是以非法入室,属于治安案子。”

康海不服气,又将此事反映到了乐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刑警大队很快便来处理了,当即就到了派出所,走了程序,事发当天上午,就到家里面看了现场,发现的确没有翻动。

下午,从医院验伤、治疗出来后,康海到公安局刑警大队了解案件进展。警方称,经研究后,认为依靠单方面的口供,“定罪比较牵强”,现场也没有发现其他作案工具,“就一个光人”。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8月8日,曾春亮再次来到康海家,趁康海家里只有其父母和7岁的外甥在,拿着刀、锤子,脖子上绑了毛巾,残忍的杀害2名老人,并且重伤7岁儿童后潜逃。

时隔4天后,也就是8月13日8时25分许,乐安县山砀镇厚坊村再发刑事案件,一名驻村扶贫干部被害。

警方称,13日所发凶案的嫌犯与在逃的曾春亮极可能系同一人。

在8月8日的时候,警方认为曾春亮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对外已经发布了5万元悬赏。在8月13日再次发生恶性刑事案件后,抚州市乐安县公安局官再次发布悬赏通告,缉捕涉重大刑事案件嫌疑人曾春亮,悬赏金额由5万元提升至30万元。

在短短的五天时间之内,接连发生两起恶性刑事案件,造成三死一伤的后果,其中一名受害者还是儿童,无论对受害者家属、对社会而言,这都是一个巨大的悲剧。

然而,不得不说,最令人遗憾的是,这个案件的警报早已经重重拉响,但是并没能防止悲剧的一而再发生,追捕公告发出5天后,再次发生命案,至今凶手还逍遥法外!这背后的一些现象,不得不引发我们的思考!

1

刑事立案的标准、要求是什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根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刑事立案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

有犯罪事实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当然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是: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属于自己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应当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

2

公安机关最初不予刑事立案,处理对不对?

康海报案后,派出所已经确定了嫌疑人,警察便向康海问话、作笔录,询问家里丢了东西没有,有没有翻动的痕迹。根据康海介绍,家里确实也没有丢东西。

于是,派出所一名负责人跟康海说:“这案子估计起不了很大的作用,最多就是以非法入室,属于治安案子。”

康海之后又将此事反映到了乐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刑警大队很快也来处理了。刑警大队接手以后,当即就到了派出所,走了程序,事发当天上午,就到家里面看了现场,发现的确没有翻动。

下午,康海从医院验伤、治疗出来后,到公安局刑警大队了解案件进展,警方称,经研究后,认为依靠单方面的口供,“定罪比较牵强”,现场也没有发现其他作案工具,“就一个光人”。

从刑事立案的规定和公安的前期处理而言,应该说,并无明显不妥。

在康海报案后,立即进行了初步侦查,确实没有盗窃等行为,虽然有过打斗,也没有证据显示嫌疑人在7月22日的时候,将被害人及其亲属打成轻伤以上的情况,只是划破了皮。

因而,警方据此等,不作刑事立案处理,从执法规范上而言,确实无不妥。

但是,对于康海描述的“对方用螺丝刀捅我腹部,如果我不用手抓住,不是捅死也可能捅成重伤”,以及曾春亮逃走之后说“要是敢报警,我杀了你们”等等,警方对此有没有足够重视,尤其是在查明曾春亮是一名两次入狱,才刑满释放不到5个月的“特殊人员”时,加之,无父无母无房无工作无子女无收入的状况,本身而言,人身危险性极高。

对此,有没有高度重视,对于这种情况的人涉嫌作案,除了执行常规的立案程序外,是否需要做进一步的走访核查等工作,而不是简单的“依据规定”,简单、机械认为,符合条件就立案,不符合条件就不立案?!

需要注意的是,

根据康海描述,在7月24日晚,也就是报案后2天,他老婆在拖地的时候,在床底下“划”了一下,就“划”出来作案工具:手套、手电筒、螺丝刀、上衣、还有一顶帽子、一双鞋。

为何警方在7月22日现场勘查的时候,没有勘查出来?到底是当时确实没有,还是曾春亮后期再次潜入放进去的?!

03

曾春亮为何能精准的下此狠手?

从目前的公布的信息看,康海和曾春亮本身并无过节,事件缘起于7月22日曾春亮入室,曾春亮被发现后,和康海发生“纠缠”。

曾春亮表示“我没拿东西,只是在你家睡觉,让我走”,并且威胁“要是敢报警,我杀了你们”。

之后骑着一辆摩托车跑了。

康海没有被威胁吓倒,而是立即报警,公安进行了两次侦查,之后,没有进一步行动。

然而,悲剧还是发生了,而且发生了两次。

为何曾春亮能够非常精准的在8月8日这一天,也就是只有康海父母和7岁外甥在家的这天作案?

是何以能够这么精准踩点?

选择这样一个人少几率大的时间段,难道曾春亮一直潜藏在康海家里?

后期下如此狠手杀人的动因是什么?只是因为康海向警方报案了?曾春亮要“说到做到”?

从目前看,并没有盗窃财物等行为发生,杀人的动机最大的可能就是报复

因为入室被发现,对方报警了,于是怀恨在心,也是进行了惨绝人寰的报复行动。

简直不可思议!

8月14日,厚坊村内,民警值守在曾春亮亲属房屋附近。新京报记者魏芙蓉摄

4

为何还要冒险杀驻村干部?

8月8日,公安机关已经对曾春亮进行了通缉,而且悬赏5万元。

然而,8月12日,曾春亮再次冒着被抓捕的危险,再次翻墙进入村部留宿,杀害驻村干部。

根据描述:“还没开工上班,上楼后,第一个与曾春亮相遇的桂高平遭持刀突袭,被刺中“左边颈动脉”后倒在床边。“就听到了‘啊’的一声,就没有其他动静了。”

在案发现场的其他人描述,没穿鞋、光着脚的曾春亮试图追赶驻村干部郝园平和另一人,郝园平奔跑中在门口摔了一跤,赶忙呼救。村支书当时跟出去追曾春亮,但考虑到他手上拿着刀,没追多久就跑回去了。”

驻村干部和曾春亮并无任何过节,当时之所以被杀,最大的因素就是“第一个被其撞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嫌犯曾春亮。截屏图

从犯罪学的角度而言,此时此刻的曾春亮,就是杀红了眼,已经抱着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对社会进行报复,这也进一步显示了其极大的人身危险性。

对于这样一种人身危险性的形成,必然也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尤其曾春亮之前两次入狱都是盗窃罪,后期在监狱里到底是一个什么状态,刑满释放后,有关部门有没有尽到提示性义务?

曾春亮是否属于刑法理论中的那种“天生犯罪人”?亦或者存在其他状况?

5

怎么预防“六无”释放人员再次犯罪?

重罪释放,又没有任何生存技能,在没有父母、收入、家庭、工作、儿女、住房的情况,又不肯老老实实干活挣钱,如何预防此类人员再次犯罪,是全社会都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在无冤无仇的情况下,就被残忍的杀害了,对于曾春亮这种人格和情况,可以肯定的说,即便不是不是这次在村内犯案,在其他场所、时间再次犯案,也是早晚的事情,绝对不可避免。

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其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监狱法》也明确规定,刑释人员依法享受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当地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事实上,也有很多刑释人员,也痛改前非,通过自己的努力,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受人尊重、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写道: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难道一个堕落者的惨叫,可以从不可逆转的时间中赎回已经完成的行为吗?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古人也讲“夫迷涂知反,往哲是与;不远而复,先典攸高”。意思是走错了路而知道回头,古代的圣贤也会给予赞赏。

然而,回看曾春亮的经历,其显然不属于“迷途知返”者,刑罚对其的预防作用显然没有发挥,反而可能让其破罐子破摔,否则何以一而再,再而三触犯法律!

近期,在全国范围内,接连出现了多起极其恶性的刑事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对于刑事案件背后的社会因素,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毕竟,一起刑事案件背后,都是一连串的社会悲剧。

只愿,天下无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