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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星娱乐法

文2254字 阅读需要14分钟 由星娱乐法 针对软件涉及隐私问题特别撰稿 详解个人信息权益维护一案 非常值得一读

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腾讯公司旗下的微信读书App因为涉嫌侵犯用户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定腾讯公司侵害原告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 一审判决最终认定微信读书没有获得用户有效的同意,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不构成隐私权侵权。

但同时强调,微信读书中的信息组合与人格利益较为密切。微信读书迁移微信好友关系、默认向未关注的微信好友公开读书信息等。

产品设计存在较高的侵害用户隐私的风险,应就信息处理方式向用户显著告知并征得同意。

一审判决在论述时,特别引入用户“合理预期”的概念,强调两个软件共用数据的情形,应在具体场景下,充分考虑用户使用产品的合理预期。

对于腾讯公司通过协议约定意图规避可能存在的侵害个人信息或隐私的风险,更是直接给予了否定性评价。

可见,“微信读书”虽然冠以“微信”之名,但并不代表两个软件可以理所当然的共同用户信息。

否则同一公司开发的软件,都能以此“完美”避开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过程中的侵权风险。

除了上述判决核心认定外,作为微信这一月活用户超过12亿的超级App的运营者, 腾讯公司在本案中所反映出的,腾讯系产品可能存在的普遍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恐怕更值得引起法律界和业界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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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腾讯公司自认其同一运营主体存在跨App使用数据的行为

对于微信读书迁移微信好友关系的行为,腾讯公司抗辩称:“腾讯公司在微信读书中使用微信好友关系的行为属于“使用”行为,而非收集行为。

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3.5条的定义,收集是指获得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的行为。

本案中,腾讯计算机公司作为微信的运营主体,已经通过微信软件的运营取得了用户微信好友关系的控制权。

因此腾讯计算机公司作为信息控制主体在微信读书中进一步使用微信好友关系,并不是收集而是使用行为。

但法院并未认同腾讯公司的抗辩,最终认定微信读书迁移微信好友关系的行为,属于信息收集行为。

并且特别论述:“若按照腾讯公司的主张,只要腾讯公司自述某产品的实际运营方与微信的实际运营方一致,则该产品收集微信好友列表均可按照’使用‘理解。“

”无需按照收集用户信息予以规范,显然将广大不同产品的用户个人信息置于更大的不确定环境中。”

在法院官方对判决的解读中,也明确“微信读书、微信为两个独立应用,不能当然进行好友关系的迁移

暂且不论腾讯公司的抗辩是否合理,仅从其抗辩就可以看出,微信读书App在不收集用户的微信好友关系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使用微信App已收集的用户微信好友关系信息。

这反映出,腾讯公司旗下众多产品之间很可能有用户数据互通、混同的问题。

尤其是,腾讯公司旗下的微信App作为月活用户超过12亿的超级App,已成为大多数网络用户必不可少的社交应用。

微信App上已收集、积累了大量的用户个人信息甚至私密信息。

若这些个人信息甚至私密信息,被腾讯公司一次性收集后,就可以在腾讯公司旗下众多产品上使用,那12亿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着实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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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腾讯旗下各个App的实际运营主体到底是谁?

在前一个问题的基础上,自然引申到下一个问题,就是包括涉案微信App、微信读书App在内的,腾讯旗下各个App的实际运营主体到底是谁?

对此问题,腾讯公司代理人一方面解释称“腾讯开发运营的移动应用软件协议落款均为腾讯公司。“

”腾讯公司为集团公司,同一软件涉及到的开发运营主体可能较多,无法将全部主体写在协议中,概括写集团公司亦是互联网公司的惯常做法。”

但另一方面,腾讯公司代理人对相关协议中的“第三方”到底包不包括腾讯旗下产品却做出了自相矛盾的陈述。

腾讯公司的代理人似乎都搞不清楚微信App、微信读书App的实际运营主体到底是谁,更何况普通用户呢?

一审判决也因此认定“普通用户难以对(腾讯公司)不同应用软件、不同公司之间的关系产生清晰认知。”

实际上腾讯公司所称“腾讯公司为集团公司,同一软件涉及到的开发运营主体可能较多,无法将全部主体写在协议中,概括写集团公司亦是互联网公司的惯常做法”的理。

一来不符合行业内的客观现实(如百度、淘宝、微博、快手等主流互联网产品均在协议中表明主体,而非采用集团公司这一说法),

同时还涉嫌违反《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关于网络运营者应就信息处理的主体、处理方式向信息主体明确告知的相关规定。

即腾讯公司实际上向用户隐瞒了个人信息被哪个主体收集及使用的核心信息。

该行为同时还涉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关于“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的相关规定。

其在协议中使用“腾讯公司”这一概括性表述,而不向用户明确告知相关产品的信息处理的主体。

很可能也是和微信读书的协议一样是“通过协议约定意图规避可能存在的侵害个人信息或隐私的风险”的又一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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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微 信读书案的败诉来看,腾讯公司作为国内互联网行业巨头公司,似乎并不如自己所宣传的那样“腾讯平台的数据远比其他平台更加具有用户个人隐私性。

强调的是如何加强数据保护而不是打通数据和唯算法论。” (具体见:

http://tech.163.com/18/1102/16/DVKCPOCS00097U7R.html)

腾讯公司旗下产品跨越了社交、游戏、支付、新闻、视频、音乐、阅读等几乎所有领域,微信读书案反映的侵犯用户个人信息问题,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个案中所折射出来的腾讯系产品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更应引起探究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