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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法律之惑,释案例之疑。闽清法院庞法官走进闽清县广播电视台《梅溪说法》栏目,当起“法治主播”,为听众朋友们解答身边的法律问题,这期节目庞法官要为大家解答什么法律问题呢?快快跟随庞法官学法律知识!

庞法官信箱


主持人:庞法官您好!

庞法官: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上期庞法官为听众朋友们讲解了民法典中新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关于婚姻家庭方面,除了离婚冷静期,还有哪些修改或者新增的内容吗?

庞法官:好的。首先我们来说说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是民法典首次增设家风、家庭美德、文明等有关家庭观念的原则性规定。

主持人:将优良家风写入法典有什么意义呢?

庞法官: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又一重要体现。充分尊重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伦理规则,有利于鼓励和促进人们培养家风,提升社会整体风气。

主持人:说到家庭,法律意义上的亲属都有哪些呢?

庞法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规定,亲属包括了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主持人:在缔结或者撤销婚姻方面有没有什么特殊规定?

庞法官: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新增“告知严重疾病”的规定,即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关系有别于普通人之间的关系,夫妻之间应该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特别是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因此患严重疾病一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配偶一方可申请撤销婚姻。出于尊重婚姻自主权,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而成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主持人:有些人因受人胁迫而成婚,之后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吗?

庞法官:可以的。原先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时间的起算点修改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一方一直处于受胁迫状态,如果以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势必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利,故以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为起算时间,更为合理,也更有利于维护受害一方的权益。

主持人:好的,感谢庞法官为我们解答法律问题,如果听众朋友有法律方面的疑问,欢迎来电来函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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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mqgbdt123@126.com

咨询电话:62300311,2232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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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频频率:闽清人民广播电台FM98.0

播出时段:12:00、15:00、18:00、21:00

(周三、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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