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湖南省岳阳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经营公司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高达427万余元。近日,湖南省平江县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该公司因单位犯罪被判处罚金三十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1201175.8元。

被告单位岳阳市某公司于2012年12月17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及原料批发。张某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2013年至2014年,张某在经营金广源公司期间,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广州市7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02份,发票金额共计26112518.5元,税额共计4278014.87元,张某的公司按发票金额收取4.6%的手续费,共计获利1201175.8元。受票的这7家公司利用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成功抵扣增值税4278014.87元,案发后,部分公司主动补缴了税款、退回了违法所得,同时也受到了刑事处罚。2017年12月26日,张某主动到平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岳阳市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张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以单位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4278014.87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追究被告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张某的刑事责任。张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从轻、从宽处罚。虚开增值税的大部分下游公司已补缴了税款,被告单位及张某在案件审理阶段积极退回了违法所得并缴纳了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子旋